提議者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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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經濟成長及社會變遷,民眾擁有自用車數量不斷提升,為鼓勵都市空地經營停車場,按停車場法規定事業目地機關得以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停車場法相關條文如後述。
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略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
此法條文對於『非都市土地』區域則無法適用。提議放寬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使得『非都市計劃區域』得以按停車場法變更土地編定,使得路外停車場可以隨不斷成長的自用車數量配套開設與經營。
『非都市計劃區域』相較於都市計劃區域更需要鼓勵空地經營停車場。茲因『非都市計劃區域』公用運輸系統無法如都市般健全,因此自用車於『非都市計劃區域』無法由公共運輸系統抑制,至今仍繼續成長。對於『非都市計劃區域』而言,由於停車場法規範約束限制,導致適合經營的空地無法經營停車場。反而導致違規停車問題層出不窮。修正此法條可以紓解此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