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6-10-24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6-10-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2-13回應階段
基於現況提議增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
原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
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
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提議在第一項 增列 釣魚
增修後的內容為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釣魚。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
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
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釣魚活動一直是水域水域遊憩活動中人數最多的,也是參與度最高的活動,
卻一直沒有明文列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範圍內。
在此提案,希望將”釣魚”活動,正式列入水上管理辦法內。
美國眾多的戶外運動中,釣魚始終高居首位。據美國「漁類和野生動物生存服務中心」統計,2001 年從事釣魚活動的人已有 4000 萬名以上,約佔總人口數的20%。
好者,
日本的釣魚人口,則約佔總人口數的20%,
在台灣釣魚人口約佔 8%,而且逐年增長中。
基於現實的情形,擬提議增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將釣魚 正式納入水域遊憩活動內。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回應日期
2017-02-03
回應機關
交通部
納入研議。
一、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1月10日邀提案者、中華民國磯探聯盟釣魚協會、台灣釣權會北部分會代表等人到局座談,以瞭解其訴求及說明。該等代表訴求略以:釣魚屬休閒活動,釣客不等同漁民,漁業署不應以違反漁業法第6條(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處分之,爰建議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增列「釣魚」活動;前述建議納管之目的係為爭取釣魚之友善環境及建置釣魚應配備(如救生衣)、天候限制之管理機制,以保障釣客安全。
二、有關現有搭載保麗龍船、波特船從事釣魚活動,依據農委會105年11月3日農授漁字第1051266463號致台灣波特船水上活動協會,並副知交通部函說明,略以:「…依漁業法第6條規定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漁業…。另依漁業法第3條『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屬漁業範疇,除另有規定外(如船舶法第70條),凡未取得漁業證照之獨木舟、波特船等各式浮具,於海上採捕水產動植物,已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本會立場係凡未取得漁業漁業證照,於海上航行採捕水產動植物,已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另據漁業署105年7月5日召開「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決議二~(一)「倘(波特船)出海有採捕水產動植物,涉未經許可從事漁業,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各縣市政府依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核處。
三、交通部業管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6條授權訂定;其立法意旨為「原則開放,例外管理」,未公告納管者,即不予限制民眾親水之權利。該條例第1條敍明發展觀光產業以「…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核心要項,因此該辦法所納管之遊憩活動均無涉自然資源之擷取。該辦法屬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其法律位階低於漁業法,抵觸者無效,無法取代漁業法之規範。前述免於處分之訴求,應從漁業法修法或釋示予以解禁。
有關搭乘波特船與保麗龍船釣魚之管理,交通部業於105年12月30日召開「研商波特船與保麗龍船等浮具管理會議」予以討論;交通部航港局亦將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地方政府研商檢驗規範、分級管理、活動限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以協助縣市政府完備浮具本身管理規定。
納入研議。
審視提案者反映事項因涉及釣魚主管機關、法令權責,交通部觀光局近期將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農委會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行政機關,以及陳請代表、相關團體與專家學者討論。
回應日期
2017-01-13
回應機關
交通部
將於106年2月13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1、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立法意旨為「原則開放,例外管理」,未公告納管者,即不予限制民眾親水之權利。
2、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係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而該條例第1條敍明發展觀光產業以「… … 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 …」為核心要項,因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納管之遊憩活動均無涉自然資源之擷取。
3、經查目前海巡單位如查獲非法海釣者係以違反漁業法第6條予以開罰,非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交通部業管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是行政命令,其法律位階低於漁業法,有牴觸無效之疑慮外,為求行政效率,思考直接從漁業法修法予以解禁才是正途。
4、現行遊客如欲體驗海釣行為者,可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搭乘領有漁業署所核發証照的娛樂漁船即可出海體驗海釣,且國內多數漁港已有提供該項服務,滿足一般遊客的需求。
交通部業於105年12月30日召開「研商波特船與保麗龍船等浮具管理會議」,就搭乘波特船與保麗龍船釣魚之管理予以討論;交通部觀光局近期將再就釣魚是否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一節,邀集漁業署及相關機關、陳情人代表、相關釣魚協會討論,並適時對外說明。
將於106年2月13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2月13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