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rank
檢核未通過
說明:行駛道路使用方向燈的用意在提醒其他用路人,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其中涉及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警方判斷卻是:當汽車變換車道時,須保持方向燈閃爍直至全車4輪完全變換到新車道後,若有某1輪尚未完全進入新車道,即停止方向燈閃爍,此即未全程使用方向燈,明顯有陷民於罪之嫌!
中途若車主因動到反方向的方向盤,方向燈也會不再閃爍,6/30後仍接受民眾檢舉此項目,容易形成濫訴之嫌!
此違規交通事件尚有記點之舉,更容易讓駕駛面臨累積點數之威脅!
建議: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詮釋, 應該是只要該車變換車道時,維持閃爍方向燈至少有兩輪進入新車道後,即可視為全程使用方向燈
真正符合汽車方向燈的用意,是做汽車移動方向之提醒,而非是政府藉此一昧苛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