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on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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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低薪和逼迫問題,可見現況下勞工會擔心收入不足或是擔心失去生計,選擇放棄自己所追求的理想生活。
再來解釋制度,我方將發放每人每月12000元,略高於政府所計算的最低生活費11448元。資金的部分,我方將採「累進提撥制」,將個人所得分為十等分位,每月從薪資收提撥部分給政府,而收入最低的前四等分位不需要提撥;此後每高一個等分位,月提撥額上升12000元,如第五等分位提撥額為每月24000元、第六等分位提撥額每月36000元,以此類推。以106年為例,預計每年可收到提撥額3.6兆。此外,我方將調高證交稅千分之三、營所稅提高百分之三;牌照稅、貨物稅、房屋稅、證交稅皆提高一倍;並廢除兩稅合一、軍公教退撫金減半,以上約可課徵到0.7兆。提撥額和稅金合計可徵收到4.3兆,高於每年的成本3.3兆。
在此制度下,有以下兩點利益。第一,在發放無條件基本收入後,透過給予最低生活所需的金錢,直接確保不會有人因為未從事生產活動而面臨生存危機,形同大型社會保險,將社會中的所有人的生活水準都維持於最低生活所需之上,創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二,勞工較不會因為低薪或是壓迫,放棄自己對理想工作的追求。進一步來說,給予無條件基本收入,每個人對於工作的選擇空間將會增大許多,許多工作的養成本就無法短期內即可養活自己而需要時間培養與進修,例如演員、小說家等等,由於沒有後顧之憂,以此為志業的人對於從事這些工作的可能將會大增,即便最後並未成功仍有基本收入得以維持其生活。從過去基本收入實驗的例子中也可發現確實有人可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選擇理想生活。如一名受益者便指出,無條件基本收入制確實讓他生活過得更輕鬆,可以從事自己真正喜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