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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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8年(前)體育署修訂《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來,救生員訓練檢定等政策引發民怨而爭議不斷,導致國內眾多受認可之救生訓練團體寧願選擇隱身或退場,也使得國內救生員之招生訓練與檢定核證出現嚴重短缺現象,當時原採「合格受認可訓練團體可辦理檢定」之制度則被迫黯然退場,自109年起改採每年編列大筆公帑預算辦理[公辦檢定]。109年起檢定政策大轉向後產生多重弊端如下:
一、人才嚴重流失,檢定成效不彰。
依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2年主動調查指出,我國合格救生員人數自107年前每年約莫3000-4000人,自108年修法後當年度降至859人,109年合格643人,至去年113年僅剩下762人合格。此斷涯式大驟降之數據顯示我國救生制度的修法卻導致人才培育量能大幅萎縮,造成全國各地游泳池/飯店/社區/水樂園以及各開放水域救生人才皆嚴重短缺。
二、公辦檢定低效能高耗費,六年破億預算民怨四起。
前體育署以提升檢定品質為由自109年起推行公辦檢定,刻意忽略所有受認可訓練機構之反饋專業意見。每年安排檢定場次顯著減少,並遺漏部分縣市辦理公辦檢定,使得各縣市考生憑運氣報名或舟車勞頓至外縣市外宿,讓考生待檢定/待業的時間過長而導致轉職。
公辦檢定場次安排109年65場、110年43場、111年62場、112年69場、113年共62場。公辦檢定過程其審甄人員專業度與評分主觀標準不斷引發眾多爭議,考生申訴也絡繹不絕,平均通過率僅四成,代表將有六成之考生即刻失業。錯誤政策每年浪費公帑至少$1600~$1700萬,政府力量介入干涉合格專業救生團體之運作,以及刻意忽視國際救生相關組織聯盟之訓練發證專業度,利用龐大行政預算卻無法培育出專業人才,顯然成為官與民爭,[花大錢、做小事」。
三、檢定內容脫離實務救生需求。
監察院於112年(2023年)11月指出,現行檢定內容仍以[游泳池]環境為主,與國內實際溪河海等開放水域之需求脫節,導致救生訓練與現場救溺能力不符,增加國人從事水域活動之安全風險。
我國開放水域缺乏專業救生人才,政府僅憑[職業增能研習]就允讓救生人員上工開放水域,簡直陷救生人員於危險職場之中。國民體育法授權[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將救生員資格檢定訂調為[基礎游泳能力證明],僅僅是[能力資格之檢定],無排他性,並不限制無檢定之人不可從事相關救生工作。然而在實務職場上之勞動條件又具有排他性之限制,從事救生相關工作必須取得此張證照,上述二者明顯矛盾又違反國體法之精神,而政府僅以一句[皆是公務]便將國體法之授權精神視如糞土。
四、排除國際上專業救生總會/聯盟組織專業力量,影響國人就業與安全。
民間專業救生協會受認可訓練團體在台發展超過50年歷史。多年來具備專業能力與訓練場地,自99年起至107年間,歷經前體委會時代,期間將近十年原可於訓練結訓後就地辦理檢定,政府負責督導而受認可訓練機構負責執行檢定,讓地方青年可即刻就近便完成檢定取證。然改公辦檢定後,不僅受限於場地與場次,諸多不公不義之黑幕已讓許多有志者被迫放棄,導致我國水域救生人才培育已斷涯式大幅銳減,失業與缺工問題更是浮上檯面,政府卻仍無視。
監察院調查中明確指出我國現行救生制度政策嚴重失當,將救人之人視為體育專業選手實為不妥,並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其檢定標準、恢復受認可訓練機構制度、增加檢定場次並完善人力培育機制。
綜合以上說明,本案建議如下:
(1)廢除公辦檢定制度:
恢復由受認可專業訓練機構於結訓後原地辦理檢定,縮小辦理規模,讓學員能於體能巔峰之時即有權利於原受訓場地接受檢定考照,符合簡政便民之原則。官不與民爭,僅扮演好監督輔助之角色。尊重救生專業訓練機構之歷史發展,並與國際救生組織聯盟接軌。
(2)立即啟動固定跨部會協調機制:
行政院統籌運動部、海委會、消防署、地方政府,以及納入民間各專業團體,共同規範水域安全與救生標準並訂出國內各式水域救生人員配置數量規定。
(3)提升救生職涯誘因與保障:
政府應提供受認可專業機構運營及國人參與救生訓練檢定之相關補助,並且給予職涯增能/職涯展延等支持,以職業能力證明取代每四年重考證照,保住飯碗也吸引更多有志青年投入救生訓練與教練團人才庫之培育。
(4)強化救人免責之法律保障:
救生員救人/誰救救生員。在符合救援標準合法程序之條件下,應有法律地位之明文規定以支持救生員救人免責,政府應提供適當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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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救生人才培育恢復常軌,減少人力缺口與公帑浪費。
減少行政支出與繁文縟節,回歸專業訓練機構官不與民爭。
提升國人參與水域活動身命安全,降低溺水事故。
創造就業機會以促進青年投入公共安全服務。
保障救生職業之福利,救生員救人並非運動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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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攸關全民親水/近水/進水之生命安全,監察院已明確糾正顯示現行制度錯誤。懇請行政院與運動部儘速廢止勞民傷財之[救生員公辦檢定],恢復受認可民間專業訓練機構之參與,重振救生教育能量,守護國人水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