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精神(心理)醫療之門診、急診、住院、精神社區復健、精神居家治療等各階段醫療服務、深度心理治療、特殊心理治療等多項診療項目及精神疾病相關用藥皆已納入健保給付。惟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略以,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故一般非傷病診療之心理諮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研商辦理情形
一、問題釐清:為釐清民眾訴求,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於110年5月中旬聯繫提案人,提案人回應並補充說明,重點摘述如下:
(一)政府不應僅注重心理疾患,亦須重視其他會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心理壓力及困擾,故坊間「所有心理諮商項目或議題」皆應納入健保,若不宜納入健保給付,亦應以其他替代方案補助費用,以提升民眾心理諮商可近性。
(二)各種心理治療應明訂適應症、治療次數及合理支付點數。
(三)從教育面著手,於現有健康教育課程外,獨立設立心理相關課程。
二、問題分析及目前辦理情形:
(一)提升民眾心理諮商之可近性:
1.考量一般非傷病診療之心理諮商,依法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又心理健康問題係我國社會面臨之重大議題,故國家健康照護體系並未僅侷限於疾病治療,本部於102年至110年陸續推行國民心理健康第一期及第二期計畫,並將持續推動第三期計畫(111-115年)。
2.為提升心理健康服務效能,於國民心理健康計畫中,由本部規劃普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項目包含心理諮商/治療、評估及轉介服務),且為增加民眾對心理健康服務之可近性及利用率,逐年擴增服務據點。同時為維護孕產婦、兒童青少年、脆弱家庭、身心障礙者等各生命週期及特殊族群之心理健康,規劃心理評量及轉介機制。
(二)明訂心理治療之適應症、治療次數及合理支付點數:
1.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心理社會復健治療費」及「精神社區復健」所含項目皆已於通則訂有適應症,惟「精神醫療治療費」所含項目未訂定適應症。
2.另有關各種治療所需治療內容、次數及方式,考量涉及臨床醫療專業,應尊重醫師專業判斷,依病人特質及其病情變化,本於專業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故於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要求院所應於病歷記錄使用之心理治療技巧、治療過程及治療目標等,以利專業審查認定。
(三)於現有健康教育課程外,獨立設立心理相關課程:
1.經查類此訴求之提議「國民中學健康與體育課綱應特別分出精神、心理疾病教育疾病教育之學習單元」已於110年3月20日附議通過成案。
2.提案主責單位(教育部)已從「現行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檢視結果」、「國中健康教育教科書納入情形」、「國中教師依據課綱實施心理健康課程」等面項分析說明,並於110年5月17日正式回應。
參採情形
一、提升民眾心理諮商之可近性: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略以,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故一般非傷病診療之心理諮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二)又心理健康問題係我國社會面臨之重大議題,故國家健康照護體系並未僅侷限於疾病治療,本部於102年至110年陸續推行國民心理健康第一期及第二期計畫,並將持續推動第三期計畫(111-115年)。為提升心理健康服務效能,於國民心理健康計畫中,由本部規劃普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項目包含心理諮商/治療、評估及轉介服務),且為增加民眾對心理健康服務之可近性及利用率,逐年擴增服務據點。同時為維護孕產婦、兒童青少年、脆弱家庭、身心障礙者等各生命週期及特殊族群之心理健康,規劃心理評量及轉介機制。
(三)本部「國民心理健康計畫」,與本案相關事項現行推行情形如下:
1.本部設有24小時免付費之1925安心專線,可提供民眾即時、專業及免費之心理諮詢服務,每年進線量已達10萬餘通。
2.另為提供社區民眾心理諮商服務,自103年起,已持續辦理「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委託22縣市政府衛生局逐年於所轄行政區域,布建社區心理諮商據點,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服務,目前全國共計385處,每年提供超過2萬人次之心理諮商服務。
二、明訂心理治療之適應症、治療次數及合理支付點數:
本部健保署前於103年曾為研議修訂「深度心理治療」給付項目,函詢精神相關學會及專家意見,其中針對是否須訂定適應症一節,部分學會表示不應限定疾病種類,因有歧視疾病之思維,且不符合臨床需要。
三、於現有健康教育課程外,獨立設立心理相關課程:
參採教育部110年5月17日於本平臺回應:本項建議涉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修訂程序,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轉知國家教育研究院後續進行課綱研修時將提案建議納入研參。
後續推動規劃
一、提升民眾心理諮商之可近性:
未來本部將督導縣市政府衛生局持續推動及宣導,以提升社區心理諮商服務之可近性及利用率。
二、明訂心理治療之適應症、治療次數及合理支付點數:
有關本項建議,本部健保署將再徵詢相關學會提供建議,若涉及支付標準修訂,將依支付標準修訂流程辦理,視需要於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會議爭取預算以支應支付點數之調升。
三、於現有健康教育課程外,獨立設立心理相關課程:
參採教育部110年5月17日於本平臺回應:教育部國教署將持續關注國中健康教育有關「心理健康」之課程教學,並持續將「心理健康」納入教育部國教署健康與教育領域中央輔導團之年度計畫推廣事項,俾強化教師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之專業素養及知能,落實國中心理健康課程與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