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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依照法規制定價格管理機制,應修正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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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附議24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6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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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7-18
檢核
2020-07-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9-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

1. 現行居家托育收費基準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不符

  目前各地方政府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主管機關會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以台北市為例,分區日間托育費用每月訂定約為17,000元~18,000元,日托每日以10小時為原則。若一名居家托育人員只照顧一名幼兒,則每月收入僅有約18,000元,不符合勞動部每月基本薪資之規定。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居家托育員(保母)之工作為提供嬰幼兒日常生活起居照顧、建立基本生活習慣與技能、陪伴及協助嬰幼兒之發展,擁有其職業上之專業性,現行各縣市之收費基準,除了不符合勞動部對於勞工之保障,也貶低了保母職業的專業性及價值,剝奪從事保母工作人員的生存權及財產權,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相違背。

  「準公共化」政策應是減輕民眾負擔的同時兼顧托育的品質,但長期不人道低薪只會讓保母職業不被尊重,沒有動力去維持甚至提升托育品質,而使嬰幼兒無法受到妥善照顧及接受適齡發展刺激,甚至引發社會憾事;而少子化原因中,育兒成本過高的責任,也不應是由保母來承擔,因此政府透過現行居家托育收費基準限制保母之收費,與憲法23條對於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規定亦不符。

2. 保母人員老化,缺乏新血

  據衛福部社家署二○一七年統計保母年齡,全台兩萬六千二百四十位保母中,五十歲以上近六成,四十歲以下只有一成四,顯示年輕保母缺乏。保母很多是由祖孫托育請領補助,主要是以帶自己的孫子為出發點,與其他將保母作為職業的人有所區別,但此職場缺乏誘因,無法吸引年輕就業人口加入,低薪之虞且所負責任又極其重大,所費之心力與其應得報酬明顯失衡。

建議事項

依據上述提議內容歸納出之建議事項如下:

1.      廢除居家托育收費基準,每個托育人員照護品質不一致,不應該使用齊頭式的收費基準,讓居家托育收費回歸市場機制,不訂定收費上限。

2.      正視居家托育工作專業性,能區別祖孫托育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規範居家托育工作內容並定期考核。

3.      托育工作應更重視學齡前教育,讓嬰幼兒能適齡發展。

4.      提高就業誘因,吸引年輕族群加入居家托育工作。

5.      所有托育人員均加入準公共化政策,托育從業人員做妥善管理。

利益與影響

2018年托育新制(準公共化)之實施,認為托育為公領域事務,兒童托育服務由政府、家庭、企業共同分擔兒童委外照顧責任。因此,無論是提供補助讓家長購買托育服務的需求端,或是政府介入托育服務供給端,提供大多數民眾可負擔且品質穩定的服務,此為「準公共化」設立之目的。無論是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均是其中所包含的機構、單位。

  為提供平價、品質優質之托育服務,政府依據家庭經濟能力規劃補助額度、依不同照顧方式與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托育費用,以及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家庭支配所得10%~15%,而配套措施中透過建立價格管理機制(居家托育費項目及基準),避免政策實施後引發調漲效應。

然而,「準公共化」雖可降低多數民眾對於托育的負擔,但對於居家托育人員卻無相對應之措施及保障,透過解除機家托育人員價格管理機制,可以帶來以下幾個利益與影響:


A.提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的專業價值。

B.藉由改善托育人員薪資以及規範工作內容,提高從業人員之意願以及照護品質,給孩童及父母安全可靠的托育照護。

C.托育人員不僅只有傳統上的養育功能,更兼具教育,讓嬰幼兒能接受適齡刺激,完整學齡前教育。

D.嬰幼兒乃國家未來棟樑,提供父母及嬰幼兒更完善、安全的托育照護,保護國家的小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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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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