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
已附議3306 (尚餘57日)
尚須1694個附議
一、現況問題:過時法規,製造繼承糾紛
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源於舊時代大家族觀念,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不僅限制逝者遺囑自由,更常引發家庭矛盾與訴訟糾紛。
二、提案理由:
1.懲罰無子女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行法造成「單向繼承權」。無子女者的兄弟姊妹可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向,無子女者因繼承順位在後,無法繼承有子女之兄弟姊妹遺產。此不對等設計,形同懲罰未生育或單身者。
2.與現代社會脫節:核心家庭下,成年兄弟姊妹多已經濟獨立,鮮有扶養或共居事實,亦對遺產缺乏實際貢獻。卻僅因血緣即可享有保障,已失正當性。
3.侵害憲法財產權與遺囑自由:遺囑自由乃財產自主權的核心。現行規定強制分配給未必照顧被繼承人的手足,剝奪逝者依意志處分財產之權利。
4.悖離國際趨勢:日、德、法、韓、瑞士、義大利等多數國家均僅保障直系親屬與配偶的特留分,不包含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台灣幾乎已成為制度孤例。
5.成為爭訟導火線:實務上,兄弟姊妹特留分常被關係疏遠者主張,製造家族爭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亦造成家庭情感難以彌補的裂痕。
三、具體建議
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第4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提案效益
1.保障遺囑自由:尊重逝者意志,落實財產自主。
2.促進繼承公平:終結對無子女者的不平等待遇。
3.減少家庭紛爭:降低繼承糾紛與訴訟。
4.與國際接軌:使台灣繼承法符合現代法治潮流。
5.鼓勵公益遺贈:增加個人財產運用彈性,促進公益發展。
懇請支持本提案,讓法律成為守護家庭和諧與個人尊嚴的基石,而非紛爭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