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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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防制假訊息主要以即時資訊澄清、網路平台自律管理及修訂法律條文為主,但依中華民國(台灣)面臨網路假訊息威脅日漸增加之下,本人認為此時政府應參考德國網路執行法(NetzDG)及新加坡防止線上虛假及操縱法案(POFMA),制定或引用部分法律條文:
目前我國防制假訊息訂定標準為防制惡、假、害資訊(即出自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之假訊息),但德國NetzDG及新加坡POFMA法案均明確規範禁止:
1. 兩者均規範禁止利用網路平台散布仇恨言論,及蓄意散佈及操縱假訊息,造成不同團體分化及對抗。
2.兩者均規範禁止散佈及操縱假訊息,以致破壞社會秩序、公眾利益(公衛及公共政策)、國防政策、外交政策、民主機制及政府執行公務,新加坡POFMA法案另規範利用使用虛擬跳板散佈假訊息者加重刑罰。
3.兩者均規範網路(社群)平台視判定需求刪除(下架)或糾正(標註警語)假訊息,另規範建立申訴機制保障用戶權益。平台業者管理不當或未依規範刪除或糾正不實訊息者將受罰(法律責任)。(但本人認為:除了立法約束網路平台做好自律責任,網路(社群)平台應比照廣電媒體立法監管。原因在於先前國內部分網路業者簽訂不實訊息防制業者自律實踐準則,但成效不彰。最近歐盟對於社群平台自律防制網路假訊息結果認為不甚滿意,將設立共同規範(數位服務法案),加強網路治理管控,要求社群平台改善廣告管理與打擊假帳號等資訊操弄,以及計劃立法規範資訊透明度)。
當先進國家皆認為網路(社群)平台自律管理不可行,皆考慮約束以及監管網路(社群)平台及相關管理規範時。政府也應重新檢討現有防制假訊息政策(尤其是澄清資訊及自律管理部份),以及網路(社群)平台比照廣電媒體立法監管(或指定特定獨立機關監管),除了有效防制假訊息,藉由監管平台業者手段,防範任一不肖人士、團體或境外敵對勢力意圖滲透或掌控網路平台管理機制,保障網路(社群)平台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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