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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毒駕零容忍】建請修法建立累犯永久撤銷駕照及高風險駕駛人管理制度

提議者 盜月

已附議378 (尚餘53日)

尚須462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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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5-30
檢核
2026-06-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大幅提高酒後駕車及毒品影響下駕駛(以下簡稱酒駕、毒駕)之行政處分,並針對累犯及造成重大傷亡案件實施永久取消駕駛資格制度,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用路人生命權。


現行制度雖已多次修法加重處罰,但酒駕及毒駕案件仍層出不窮,甚至反覆發生同一行為人多次違法、肇事致死或重傷之情形,顯示現行制度對高風險駕駛人之嚇阻效果仍有不足。


建議修法方向如下:

一、提高酒駕與毒駕者後續的管制約束

對於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或受毒品、麻醉藥品、精神作用物質影響而駕駛者,提高後續的處置強度,使其足以反映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之危險。

 
二、建立累犯永久取消駕駛資格制度
對於多次酒駕或毒駕累犯者,應永久撤銷駕駛執照,不得重新考領,以避免反覆危害社會大眾。

 
三、重大傷亡案件終生禁止考領駕照
酒駕或毒駕導致他人重傷、永久失能或死亡者,應終生喪失駕駛資格,不得再取得任何類型之駕駛執照。


四、建立強制戒治與風險評估制度
酒駕及毒駕案件除刑罰外,應納入酒精依賴、藥物濫用及心理風險評估機制,必要時強制接受戒治、教育課程及追蹤管理。

 
五、加重拒測與規避稽查責任

對於拒絕酒測、拒絕毒品檢驗、棄車逃逸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執法者,應比照酒駕、毒駕違規從重量處罰,以避免利用制度漏洞規避責任。

 
六、建立高風險駕駛人管理制度
對於多次違規、累犯或重大肇事者,應建立跨機關管理機制,降低再次危害社會之風險。

 
酒駕與毒駕並非單純交通違規,而是明知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仍選擇從事高風險行為。當行為人駕車上路時,其風險已不僅由自身承擔,而是轉嫁給所有無辜用路人。因此有必要透過更嚴格之法律責任與資格管理制度,強化嚇阻效果,保障國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利益與影響

一、提升對酒駕與毒駕之嚇阻效果 
透過加重行政處分,可增加違法成本,使潛在違規者在飲酒或施用毒品後更傾向選擇代駕、計程車、大眾運輸或由他人接送。

 
二、降低交通事故死亡與重傷人數
酒精與毒品均會影響判斷力、反應速度與危險感知能力,減少高風險駕駛人上路,有助降低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率。

 
三、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
道路屬於全民共享公共空間,任何人均有安全通行之權利。強化對酒駕與毒駕之管理,有助維護行人、機車騎士、自行車使用者及一般駕駛人之安全。

 
四、減少社會與醫療成本

重大交通事故常造成醫療支出、長期照護需求、家庭照顧負擔及勞動力損失。預防酒駕與毒駕事故發生,可有效降低社會整體成本。

 
五、避免累犯反覆危害社會

現行制度下仍有部分酒駕、毒駕累犯多次取得駕駛資格後再次違法。建立永久取消駕駛資格制度,可降低高風險族群重複危害社會之可能性。


六、彰顯生命權優先於駕駛權之法治原則
駕駛車輛屬於經國家授權之資格,而人民生命安全屬憲法保障之核心權益。對於明知危險仍反覆酒駕、毒駕或造成重大傷亡者,採取更嚴格之資格限制措施,有助建立社會對生命權優先保障之共識。

 
七、提升民眾對司法與交通治理之信任
當重大酒駕與毒駕案件獲得相應處罰,並有效防止累犯再次上路時,將有助提升社會大眾對法律制度、公平正義及交通安全政策之信任。

 

執行時間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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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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