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讓雙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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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G的啟用讓大家免於降低車速通過收費站的出發點相當成功
既然發展區間測速也是避不可少的一個進步環節
那麼是否能依高速道路上的車流量來進行車速限制的浮動機制?
透過E-TAG 可以得算出目前國道上的車流總量為多少使用人次
進而做出在車流量低的時段"提高"速限讓用路人能夠更效率的使用高速公路的效益?
同時全台全段高速道路都使用區間測速 這樣一來如果再超出速限 就無任何理由不被罰款
例如:
在某個時段E-TAG偵測出目前高速道路的使用流量為平常的50%, 此時將提高速限至140 km/h
在某個時段E-TAG偵測出目前高速道路的使用流量為平常的10-20%, 此時將提高速限至180 km/h
但若在某個時段E-TAG偵測出目前高速道路的使用流量為平常的70-100%, 此時速限將維持原先歸劃之110(或100) km/h
並同時利用E-TAG啟用全線區間測速
在使用流量為50%以下 速限提高至140 km/h 時
假設兩E-TAG站間距為30KM 最高速限已提高至140km/h 時通過兩E-TAG站時間應約等於 13分鐘
若一車輛通過兩站E-TAG時間小於13分鐘便會收到超速之罰單
假設兩E-TAG站間距為30KM 最高速限已提高至180km/h 時通過兩E-TAG站時間應約等於 10分鐘
若一車輛通過兩站E-TAG時間小於10分鐘便會收到超速之罰單
同時取締任何在區間內未段減速低於最低速限或停留在路間之車輛
此一舉能提升高速道路在低流量時的利用率 也能使一般民眾更高效的使用高速道路
利益:
1. 大福降低警方人力成本 - 不需再設點在高速道路上實施人工測速
2. 民眾能更高效的使用高速道路
3. 使政府與民眾雙方能心服口服的遵循這項規定
影響:
1. "限速提高" 不代表所有人都得開到這個速度, 好比自助餐用餐 不必吃完所有東西 僅拿取自身所需的部份即可
(例: 速限提高至180 km/h , 不代表每個人都要開到 180km/h 若認為145 km/h 已經足夠使用或是自身極限就是145km/h 便不需開到180km/h)
2. 使用者需同意若在高速道路上發生任何因自身因素(不論人或車)造成的損傷損害皆由自己吸收, 無國賠選項
但若是高速道路有任何會造成使用者損傷之處應由政府相關機構負責
3. 仍會有使用者在區間末段減速低於最低速限或停留於路間等待時數, 此一舉將造成重大影響其他使用者的效益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