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ang Jennifer
檢核未通過
依據現有考績法施行細節第四條第二點第八項所載:「(八)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作考績甲等之一般條件,這條使得只要擔任主管職幾乎可保證甲等,績效如何優良很難定義,卻使乙等朝基層員工打列。而簡任官大部份擔任督導業務,時常無實質參與工作,卻因督導而獲敘獎,晉而考績有優勢,實為不公,故建議考績法施行細則加列一條。
第二十八條 機關之考績甲乙等比例,依委任、薦任、簡任三等級考核,各級考績甲等人員比例不得超過75%,乙等人員比例不得低於25%。
使公務人員公平性可供評鑑,簡任人員非整體皆優,唯打考績時不利基層情況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