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通勤者之歌
已附議8586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關於大型重機得行駛高速公路之法律條文經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已經將滿十二年,然而高公局至今仍沒有公告任何一條高速公路供大型重機用路人行駛,且根據高速公路局提供之民調,約有七成民眾不知道大型重機得合法使用高速公路已經具備相關法規。顯見高公局並未積極宣導相關法令,也並未規劃任何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試辦或開放計畫,不只行政怠惰,更是惡意侵害大型重機使用者的權利。
臺灣為法治國家,然而卻在有法律條文三讀通過超過十年並未實施,實為民主社會的笑話,也是國家權力失衡的象徵,具備大型重機駕駛執照的國民已經突破50萬人,高公局變相禁止大型重機使用者法定的權利,不只侵害人權,更是造成實質的社會排除,也嚴重打擊國內大型重機相關產業。
因此本提案要求高速公路局應針對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提出進度表。
進度表內容應包含:
一、明確的開放或者試辦時程。
二、具體的檢核或試辦通過標準。
三、大型重機收費標準以及收費系統規畫進度。
四、進度表內應包含高公局管轄之所有國道高速公路之開放進度。
五、高公局不得無限期拖延開放進度。
此進度表也不應以民意調查結果做為參考依據。
因:國民之權利與義務乃形成法治國家的基礎,不該由民意來剝奪他人的法定權利,且法案三讀通過即代表具備相當民意,高公局切勿以「社會共識」作為推卸責任的藉口。
高公局應在本提案通過後,半年內提出高速公路開放行駛大型重機進度表。
一、降低大型重機使用者的傷亡:
國際間與國內數據皆顯示高、快速公路有較低的事故風險,開放行駛高速公路即代表大型重機使用者可以免於行駛其他先天條件較為不良的山區道路。
二、減少一人汽車,增進道路使用效率
當大型重機可以行駛高速公路,可以讓有使用高速公路需求的用路人多一個選擇,不一定要開車出門。
三、促進國內大型重機相關產業
當大型重機的用途更廣,不只帶動國內大型重機的銷售,也會連帶帶動駕訓業者、租賃業者、國內機車與安全帽製造商的產業成長,製造更多的工作機會。
四、與國際接軌,迎來國際觀光客
國外遊客來台騎車誤上高速公路已不是新聞,臺灣簽署維也納道路公約卻並未與國際接軌。世界上像台灣這樣禁止摩托車使用高速公路的國家是少數中的少數,自然也排擠了國外摩托車愛好者來臺灣騎車旅行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