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辦理情形
各位關切「合理性別區隔以保護婦女、孩童安全及建議部分措施減輕跨性別無手術換證後所產生問題」議題的網友大家好,有關本議題回應說明如下:
有關性別變更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內政部已於104年陳報行政院建議制定專法。行政院並於109年4月24日決議,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規劃委託研究,提出法制化建議及條文草案,內容包含性別認定及性別變更認定要件、認定程序、變更性別者權利義務及身分關係、社會支持配套措施等。現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刻辦理委託研究中,將俟委託研究完成後,召開會議研商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措施。提案人之各項的提議在未來研商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措施時,會進行通盤考量。另近日有關法院免術換證之判決,僅就該個案適用,無法一體適用,現階段性別變更登記仍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解釋令規定,性別變更者應提具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及兩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
有關提案人的12點提議,涉及跨部會權責,回應如下:
一、有關環境管理配套措施、性別友善廁所等相關議題1節(提議第1點、第8點及第11點)
(一)我國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係以各族群、各年齡層及不同性別民眾皆得以公平、無差別地進入運動設施空間,並使用其運動器材設備為原則(教育部)。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積極爭取經費補助地方政府修繕或新建公廁,同時因應性別平權等,將性別友善廁所納為優先補助對象,以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逐步提升性別友善廁所數量,提供友善且乾淨衛生之如廁環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刻辦理委託研究案,將俟委託研究完成後,召開會議研商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措施,所提建議會進行通盤考量(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二、有關向犯罪者以妨害商譽等以民法求償1節(提議第2點)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規定,侵權行為包含3種類型,即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一般法益,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各該獨立侵權行為類型之要件有別。又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須行為人有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被害人係該法律所欲保護之對象,且其所請求賠償之損害亦係該法律所欲保護之權益者,始足當之。具體個案須符合上述侵權行為之要件,被害人始得依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法務部)。
三、有關國民身分證記載相關事宜1節(提議第3點及第5點)
有關戶籍登記係依相關證明文件或就已符合法律規範之身分或行為予以公示登記。依戶籍法相關規定,目前出生登記係依據醫療院所開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登記為男或女,該性別係屬「生理性別」,並非心理性別。至國民身分證之性別欄位係依據戶籍登記資料,記載男或女,不會留下其他記號、文字、空白,亦不得自行自創名詞填寫。考量戶籍登記係屬後端作業,倘未來明定性別認定標準及認定機關,將配合辦理後續戶籍登記、國民身分證記載事宜(內政部)。
四、有關戶口名簿註記相關事宜1節(提議第4點)
按現行性別變更登記,須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解釋令辦理,另依內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50445703號函意旨,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作業,為尊重當事人隱私,同意其變更原因不予記載於當事人記事。倘未來明定性別認定標準及修正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將配合辦理後續戶籍登記,並一併檢討性別變更記事內容(內政部)。
五、有關生理女性相關知的權利1節(提議第6點)
(一)按醫師倫理規範第4條,醫師執業應考慮病人利益,並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同規範第9條,醫師不以宗教、國籍、種族、政黨或社會地位等影響對病人的服務。衛生福利部定有「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以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 ,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衛生福利部)。
(二)勞動檢查員係對職場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進行檢查,且以檢查文件及工作環境設施為主,尚無碰觸勞工或雇主等人之虞(勞動部)。
(三)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已規範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司法警察(官)偵辦刑事案件過程,均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相關程序,如未來特別針對婦女增訂相關規定,將依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
六、有關16歲以下兒童不得接受賀爾蒙治療及性別重置手術1節(提議第7點)
(一)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10月11日公告「衛生福利部未成年雙性人之醫療矯正手術共同性建議原則」:
1. 未滿12歲:不宜執行,除經專業團隊評估有癌化或生理機能障礙情形。
2. 12歲至18歲未滿:有適應困難者,應經專業團隊評估後為之。
3. 滿18歲:經專業團隊評估後始得執行。
(二)至於賀爾蒙治療,如因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產生衝突,致無法適應,需以賀爾蒙治療者,醫師亦必須從個案最適健康利益做考量,並經由嚴謹之醫學、心理、精神之醫療專業診療評估,確認賀爾蒙治療之必要性,始開立賀爾蒙處方箋治療(衛生福利部)。
七、有關國內運動分組相關事宜1節(提議第9點)
基於運動有益身心健康之理念,教育部鼓勵全民不論性別,積極參與運動及競賽。有關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104年召開「國際奧會性別重置與高濃度男性荷爾蒙症共識會議」,決議開放跨性別女性參賽,並制定相關參賽規定,109年東京奧運更有跨性別女性運動員參賽,續於110年11月16日發布制定跨性別及雙性人參與競賽的指引,供各項國際運動總會制定跨性別及雙性人選手的參賽資格標準。為與國際趨勢接軌,並考量目前我國跨性別運動選手參與運動競賽的制度尚未完善,教育部目前正積極規劃相關措施,並致力於保護女子運動與納入跨性別運動選手兩者的完整性(教育部)。
八、有關選舉或勞工權益婦女保障名額相關事宜1節(提議第10點)
(一)按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為落實前揭憲法保障婦女政治參與之精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及地方制度法第33條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及地方民意代表之「婦女」當選名額,定有明文,其適用對象係以國民身分證所列性別為準。對於增加跨性別保障名額,內政部目前並無檢討修法規劃(內政部)。
(二)勞動部業管法規涉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定性別名額保障者,皆以「任(單)一性別」為規範,並未限縮以原生性別為區分依據,符合提案者之建議內容,倘未來明訂性別認定標準,將一併檢討業管法規有無須配合修正(勞動部)。
九、有關此類影響重大之事項應全民同意1節(提議第12點)
有關性別變更相關議題,如交付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提出公投案,中央選舉委會將依法受理及審核,其程序須依公民投票法規定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如訂定法規命令,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使民眾能事先瞭解並有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