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參與式預算
協作會議
Draft Rules
找首長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提議,謝謝 (請登入前一步驟所驗證之社群帳號)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附議,謝謝
送出提議中,請稍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提議者 Allen Yang
檢核未通過
酒駕者與放火者,都是在事先已經知道其行為可能造成不可預期的危險而傷其他人, 而仍然明知而為之.
因此其行為而產生的傷害不是一種過失傷害, 而是一種故意的傷害. 都不能以過失的輕罪來處罰.
一台高速行駛的車輛對人的傷害, 有時候遠大於一利刃對人的傷害.酒駕殺人者,不可輕縱.因為建議對酒駕傷人或殺人者, 應比照放火傷人或殺人的刑罰處罰之.
以更嚴謹的法律來嚇阻酒駕傷人的事件一再發生.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無資料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 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