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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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於罰金\罰鍰思維極為陳舊。
目前各法律中的罰金\罰鍰皆以固定金額為主,金額有上下限。
但是為了避免法律對於一般人太過嚴酷,上限額度多有保留。
但是其上限額度對於大型企業或名門富豪來說根本微不足道。
建議所有的法律中罰金\罰鍰應該修改為:
1. 固定金額維持原有上下限
2. 對法人或自然人之罰金\罰鍰取其資產百分比
3. 上述二項取最高值為最終罰金\罰鍰
此篇提議暫不討論無詳實申報資產者、脫產或是「要錢沒有、爛命一條」的行為
可參考此新聞 《越有錢罰越重 》瑞典億萬富豪 超速罰375萬
如原規定罰金\罰鍰額度為10到100萬,增設"罰金\罰鍰比例為5%",
則當罰金\罰鍰為最低,也就是10萬或5%時,
總資產100萬之法人或自然人,將會在10萬(金額)與5萬(比例)取最高10萬為結果,
總資產10億之法人或自然人,將會在10萬(金額)與5000萬(比例)取最高5000萬為結果,
唯有以比例類推對大型企業或富豪才有足夠的嚇阻力。
此篇提議暫不討論無詳實申報資產者、脫產或是「要錢沒有、爛命一條」的行為
可參考此新聞 《越有錢罰越重 》瑞典億萬富豪 超速罰37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