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
檢核未通過
[1]勞基法34條第二項輪班間隔休息時間隔11小時,立即執行,且不應有任何彈性。
[2]一例一休和休息日加成加班費,維持繼續執行,且不應鬆綁7休1給資方任何彈性調整。
[3]加班補休,不可以1:1,要按照勞基法24條加成,符合法律規定。
[1]護理勞動環境不佳,薪資福利不好,護理人員人力不足,如再繼續修惡,會影響醫療品質。
[2]輪班兩班間隔時間如縮短為8小時,扣掉通勤時間及延遲下班時間,護理人員睡眠時間不足,精神狀況宛如酒後駕車,在自顧不暇的狀態,根本無法給患者最適當的照料。
[3]現行醫院雇主都下班假打卡,繼續真上班,加班時數,從未真實呈現,故根本不需提高,且應嚴格勞檢,改善護理人員勞動環境。
[4]護理人員是高風險職業,並非服務業,現行研究報告護理人員上班40小時,已是極限,超過就會分險倍增。
[5]現行勞資會議,勞工就是經濟弱勢,未能參與其中,並且現有醫院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只有3%,如何能維護勞工權益,更何況護理人員,還勞動教育知識貧乏,從學校到社會都沒有教導這一方面的知識,更加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