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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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實施超過20年,依法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早已是法律最低限度。近期的#metoo運動讓我們看到,許多職場在事件發生後的處理流程未盡完善,職場內部的管理者對於陪伴事件當事人的敏感度仍顯不足。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未明訂性騷擾被害人服務,導致許多人在職場遭遇性騷擾時,沒有社工或心理師在第一時間協助當事人穩定情緒,只能孤身一人對抗龐大的職場利益結構,使得許多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不願意進行申訴。勞動部2017至2021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調查」顯示,高達7成遭受職場性騷擾的當事人選擇不申訴。另一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明訂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之單位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使得受僱者三十人以下的單位多半未能正視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處理。
我們認為當務之急除了需要修法讓雇主及管理者能夠問責之外,也需要在討論如何完善制度流程的同時,仿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性/別暴力防治法規,將被害人服務納入法條中,並且融入「創傷知情」的觀點,建立讓當事人能夠安心求助、不會孤身一人、有專人陪伴的性/別暴力事件處理流程,同時也呼籲政府正視受僱者三十人以下的單位對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措施。我們想要就第一線服務經驗,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提出以下兩個觀點,期待政策修法能夠更聚焦於當事人的身心復原,陪伴他們在遭受性/別暴力事件後,可能經歷自身內在與人際關係的情緒波動。
一套具有創傷知情觀點的流程,應當從申訴承辦窗口、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小組、申覆小組的組成與問責開始思考,在流程中如何導入公正第三方專業人士或團體(且非當事機構的利益相關人士),形成公開透明且能夠制衡內部權力結構的事件處理機制。
第一點建議是從我們的實務經驗中發現,性/別暴力事件發生的當下,當事人即有心理支持的需求。提供心理支持服務帶來的正面影響可以分三個面向來談:(一)有外部第三方專業人士的介入,能夠協助當事人釐清自身遭遇的事件;(二)心理支持的服務能在第一時間穩定當事人的情緒,減輕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衝擊;(三)心理支持的服務能陪伴當事人在後續的申訴流程中,穩定他們因陳述自身經歷或遭到周遭親友質疑霸凌時所引起的情緒困擾。提供被害人心理支持服務將能提高職場性騷擾當事人求助意願,不致使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淪為虛設。
第二點建議則依據創傷知情照護的原則,使申訴處理流程更加公開透明,形成能夠使當事人信任的公正機制,以防止事件當事人於進入流程後再度受創。以下為創傷與創傷知情的基本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