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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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8條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身分及規範不因公餘而中止,亦不因時間而更易。應依法所定,切實執行職務,除法令所規定許可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鑒於目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未來現職及退休軍公教相關福利恐衝擊,另銓敘部正研擬《公務人員服務法》,並規劃「公務員兼職兼業許可辦法」,希望國軍人員也能放寬限制。
1.可讓現職國軍人員多接觸社會,不要與社會脫節。
2.體恤因家境困難而進入軍中之兄弟姐妹,能有另一條收入能支應家中。
3.學習社會上的第二專長,待退伍前能銜接後續個人工作職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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