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alay Wu
檢核未通過
1.酒駕者本身車輛,若無其他人共用,吊銷牌照;若有家人共用,強制過戶至其他使用者,免收過戶費。
2.針對提供酒駕者車輛人員,借用、租用或協助租用者,一經查獲與酒駕者共同處罰。
1.主要在遏止酒駕者使用車輛的可能性,由於車輛為財產,因此若酒駕者為唯一使用者,則吊銷牌照不得使用;若有家人或其他共同使用者,則將車輛過戶給其他使用者,或以公正平台協助販賣,並將販賣所得優先繳交酒駕罰款及其他相關犯罪罰款。
2.由於酒駕者已經無自身車輛,因此提供酒駕者車輛者,包括家人朋友的借用,以及租賃公司的出租車,以及協助代為租車者,均應負擔相同責任,以此遏止酒駕者取得車輛的管道,唯有確保犯罪者無犯罪工具,才有可能確實減少酒駕事件。
3.此做法也可以考慮推行至所有無照駕駛人員,包括未成年以及因故被吊銷駕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