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李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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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1.勞工退休生活退休金大約可分三大支柱(勞保、勞退、自行投資),勞工自提退休金,其提撥金額可節稅、參與收益分紅,而且直接從薪資中扣款,也算是另一種強迫儲蓄。
2.由於勞工退休是每一位辛苦的勞工朋友晚年最想做的事情,建議政府放寬勞工朋友自提部份由6%上限變更為10%且免予扣繳所得稅,自行提繳退休金來保障老年生活的支出,加上是政府近年來勞工基金管理良好,多數勞工有自提退休金的觀念,因此有政府來帶領民眾來全方位的財務管理,不需向子女尋求金援,維持最低限度的老年尊嚴。
3.如果政府給予勞工自提退休金的部份免稅,可增加勞工自提的誘因,如此一來可以增加勞工退休的三大支柱並減少勞保破產的對勞工朋友的衝擊保障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