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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訂定所得稅法中「稿費、講演費」之明確判斷標準

提議者 Paul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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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1-23
檢核
2019-01-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3-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政府應訂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明確判斷標準
二、政府應重新審視過時且不合理的判斷標準,以免過度限縮稅捐優惠範圍而使其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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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此為立法者為獎勵文學、藝術、音樂創作,並促使人民發表意見、形成輿論以達到推動公共政策,而在稅法上所給予的稅捐優惠。

然而在實務上,如何判斷「稿費」及「演講費」屬於本條所給予的稅捐優惠範圍,往往成為納稅人及相關從業人員頭痛之議題。不僅曾經發生過納稅人認為自己所領取之演講費為免稅範圍,卻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進而發生補稅之情況(見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54號行政判決)。專家學者亦曾就相關的認定標準提出質疑,認為現行實務所用以判斷是否為「演講費」之標準,缺乏完整、供人信服之理由(見薪資vs.執業所得 認定爭議吵了30年)。

另一方面,近來迭受爭議之台大校長管中閔向媒體提供稿件,其「稿費」如何認定,在稅務上必須被分類為「50薪資所得」或者是「9B稿費所得」亦可能有所疑慮,而必須被澄清(見管中閔稿費疑慮 義務律師團:依法報稅未隱瞞吳俊志/管爺「外快」的稅務處理小知識)。

雖然財政部曾經提供部分的標準,以供實務從業人員區分「9B稿費、演講費」與「50薪資所得」,但多為個案的認定,難以通盤性地在所有類型個案中區分兩者,也沒有一個合理地操作標準。(財政部的區分,見所得扣繳類別 50 或 9B 之區別

因此,政府應有必要全面性的說明「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判斷標準為何,提供一個便於納稅人及會計、法律從業人員遵循的標準,以免納稅人在不知法之情況下受到補稅、處罰之不利後果。另一方面,現行的區分標準許多已經有30年以上的歷史,亦有必要在演講、著作契約關係高度多元化的今天,做全面的重新檢討,以落實當初立法者獎勵文學、藝術、音樂創作,並促使人民發表意見、形成輿論以達到推動公共政策等等的美意。

利益與影響

在稅務上,若被認定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將可以依所得稅法享受18萬免稅額之優惠(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另外,超過免稅額之部分,將可以減除30%之成本費用(見財政部之新聞稿)。反之,若遭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不僅沒有18萬免稅額,也沒有30%之成本費用。

若政府明確訂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判斷標準,則可以使納稅人清楚了解是否能享受到稅捐優惠,也免於受到補稅及處罰之風險。而從事扣繳之從業人員,亦可以在扣繳程序時明確將支付款項歸類為「50薪資所得」或者「9B稿費、演講費所得」,大幅降低稅務法規遵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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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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