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intec
尚須4951個附議
一、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提高公部門進用比例。
修正前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修正後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理由:該比率自96年修正後,迄今十餘年未隨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增加做調整,109年第二季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90,738,佔同期我國總人口數已達5%,顯與96年修正時比率差異甚大。且96年之所以修法,亦因舊法之進用比率,係用79年訂定時身心障礙人口占全國人口數0.75%,而導致進用比率低估才做修法,如今,身心障礙人數佔我國總人數比率已達5%,政府應立即主動修法,將公部門進用比率調整並做足額進用,以符身權法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之立法宗旨。
二、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檢討經濟部所屬事業辦理新進職員招考
理由:自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公開甄試始,未曾辦理新進職員身障特考,而便宜行事改採加分15%,做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的規定,其作法是否真有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成效可議。惟107 年起該甄試取消身障人士加分僅保留原住民加分,據傳原因為身障考試已由各所屬事業辦理身障雇員特考,但職員與雇員不只待遇福利有別,工作的複雜度、重要性亦有所差異,倘若以所屬事業機構已有開辦身障雇員特考為由,不只不開辦身障職員特考,連身障人士報考該公營事業機構招考,都取消加分,對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是一大違失。又該公營事業機構招考設有面試做為複試,倘若僅以初試加分15%做為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保障,會否因就業歧視在複試時刻意將評分大幅降低,不可不慎。
作法:統一辦理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身障甄試
一、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就業權益。
二、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降低政府社福負擔。
三、善盡公營事業社會責任,接軌國際CSR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