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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毒品與管制藥品混合分級制度,回歸毒品應該專項專有分項立法

提議者 Richard Chen

已附議4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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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8-05
檢核
2016-08-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6-10-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目前我國攸關毒品相關法案是基於《毒品防制條例》所制定規則與處分施用者、持有者、販售者、製造者
  2. 由於民國85才有一部相對完整的有關毒品防治的法律
  3. 依據當時社會毒品氾濫嚴重,我國又被聯合國及美國柯林頓總統點名我國爲世界毒品轉運樞紐中心,並於由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與美國簽署合作備忘錄
  4. 但是為了衝促的立法及未盡完善的法律推出第一個《肅清煙毒條例》首次將毒品的分級制度納入條例,意思是一條法律管制涵蓋各種毒品
  5. 我國參照聯合國三大反毒公約之精神,將濫 用物質區分為二部分:用於醫藥及科學部分(稱 為管制藥品)與非法部分(稱為毒品)。醫藥及科學 使用之濫用物質,其行政管理措施由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加以規範;非法之查緝及犯罪者之刑責、 罰金及成癮者之處遇等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 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三大管理制度:一、 如同公約將濫用物質分成不同級別的管制藥品之 「分級管理制度」:我國管制藥品依習慣性、依 賴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將1961公約 及1971公約分成四級,並將1988年公約附表中具 醫藥用途者納入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不同級 別有不同之管理差異;二、比照公約對從事管制 藥品之相關機構業者以特許方式核准之「證照管 理制度」:包括所有從事管制藥品輸出入、製 造、販賣、購買業務者須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 其上須登載有名稱及地址,輸出入,需逐批申請製造憑證或同意書,並做國際間輸出入之通報與 確認,製造亦需逐批申請製造同意書,對個人之 供應一律須憑處方箋;三、類似公約監督紀錄之 「流向管理制度」:領有登記證者須於業務處所 存放管制藥品、設置簿冊,詳實登載每日之收支 結存情形。 
  6. 台灣所定義的第一級管制藥物為九種、二級管制藥物為179種、第三級管制藥物為75種
  7. 這種「毒、藥不分」的防治法律堪稱荒謬至極,分級的依據只因為懶惰,方便判決,分類及統計
  8. 我們認為應該回歸毒品是毒品,藥物是藥物,不應該混為一談造成民眾混淆與難以辨識甚至輕忽、低估的特定藥物與毒品對自己的傷害

利益與影響

搖頭丸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簡稱MDMA),是哈佛大學有機化學系畢業是全美致幻劑與精神藥物的權威,亞歷山大·「薩沙」·西奧多·舒爾金英語:Alexander "Sasha" Theodore Shulgin;1925年6月17日-2014年6月2日)美國藥物化學家、生物化學家、藥理學家、精神藥理學家、作家,曾於20世紀70年代末向心理學家推薦將MDMA用於治療精神疾病。舒爾金發現、合成、測定了多達230種的精神藥物,並對其在致幻或動情(entactogenic)作用方面的潛力進行評估。

1991年,舒爾金與他的妻子安·舒爾金英語Ann Shulgin共同出版了《PiHKAL:化學的愛情故事英語PiHKAL》(PIHKAL: A Chemical Love Story)。1997年,又共同出版了《TiHKAL:延續英語TiHKAL》(TIHKAL: The Continuation)。這兩本書廣泛描述了他們的研究工作和個人對精神藥物的真實體驗。舒爾金成功開創了對這類化合物的描述綜合推理。他有一些顯著的發現,包括了2C*族英語2C (psychedelics)化合物(例如2C-B英語2C-B)以及DOx族英語DOx化合物(例如DOM英語2,5-Dimethoxy-4-methylamphetamine)。

台灣曾經將搖頭丸列為二級毒品,而搖頭成為了90年代大家共同的記憶,這股旋風由香港吹進台灣的廣嗨,任何藝人無不唱起電子音樂為了共襄盛舉搖頭丸的娛樂感受,搖頭丸又別稱快樂丸,舒爾金用他自己一生奉獻給搖頭丸證明了搖頭丸不但不對身體照成傷害,還能夠避免全民使用上癮性毒品並降低使用人口,由數據統計就可以知道假設搖頭丸不是毒品的話,扣除掉搖頭丸的數據,台灣使用甲基安非它命的使用人口遠遠低於現在,而從五年前使用甲基安非它命的人口越來越多、製造犯滿與跨國運送天天都有,已經一發不可收拾!而使用搖頭丸的人口與安非它命使用人口剛好呈現死亡交叉反比走勢。

這說明了一件事原本使用搖頭丸轉向使用安非它命!

探討為何有如此大的轉變原因歸咎於政府錯誤的防治政策與規劃不當的分級制度

首先搖頭丸與安非它命同樣列為二級毒品,二級毒品有179種管制藥物或化學藥品,請問依據社會危害程度及濫用性、依賴性來看179種藥物會是一樣的反應與結果嗎?答案很明顯的是不可能!但我國政府並未向民眾說清楚,法律管制的是考慮群體大眾的利益而不是單一個人,所以分級制度不是政府貼心為民眾對自己自身傷害的分級制度,導致台灣民眾認為二級毒品的安非它命與搖頭丸是一樣程度。大大輕忽了低估安非它命對他的可怕後果,輕易的被不肖人士誘引,究責就是政府的錯誤決策!

 

在日本大麻有大麻法,覺醒劑有覺醒劑專法,台灣應該從新檢討法律制度,單向毒品就說清楚這項毒品分項立法,而不是分類管制,一種毒品一條法律,說清楚講明白,不要用一條法律管制所有毒品,然後有新的物質才不斷修法新增丟入分級,不要有在醫院叫藥物拿出去就是毒品的模稜兩可的灰色,如果醫院可以用,那醫院外當然可以用,醫院內無法取得,當然不會有外面可能流通的問題

前一陣子台灣為了K他命的分級提升上演了法務部與司法院的矛盾大戲

其實政府沒說的就是這個問題,事實上分級的思路才是荒腔走板應設立K他命專法進行討論,而不是為了毒品防治條例的第三級還是第二級去傷透腦筋!

而毒品的分級制度變成了警察釣魚的業績報酬佣金表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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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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