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greenline fr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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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在礦業法修改期間,偷渡審核,忽視立法院之監督權。憲法 143 條就已明示,礦權屬於國家公共資源,應歸全民所有,而非私人企業獨有。
理應在新版礦業法修正過後依照其精神,對『所有的礦場』進行。管制總開採量;補辦環評;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開放資訊參與;回饋機制及刪除霸王條款,不可因為已經續約而有所排除。
1. 不溯及既往,在法律空窗期,對於有權有勢偷渡的水泥廠是利多,這是否造就另一個不公平,或特權關係?所以應該公平全面審查,而且必需所有審查要件都必要,而非忽視。以有效一次解決台灣原民土地正義與環境問題。
2. 礦場開發有效期長達20年以上,對於環境與原民部落的傷害非常龐大,理應該全面重新評估審查,而不該有特定條件,不需原民部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