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NNY
尚須4798個附議
現行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等組成。然而在實務上,代理教師即使以完整學年聘任,每日實際從事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甚至兼任行政工作,仍可能因不被認定為「專任教師」,而無法取得校務會議正式代表資格及表決權。
代理教師既是學校教育現場實際運作的重要成員,校務會議所討論之課程、教學、學生事務、校園規範及其他重大校務事項,也往往直接影響代理教師的工作與責任。因此,現行制度是否提供代理教師合理且充分的校務參與管道,值得重新檢討。
爰此,建請教育部:
一、明確說明《國民教育法》校務會議組成規定中「專任教師」之定義,以及全時、長期聘任之代理教師是否包含在內,避免各校認定不一。
二、如代理教師依法確實不屬於校務會議之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範圍,請檢討現行制度,研議給予代理教師適當之校務會議代表權。
三、可研議由代理教師互選一定名額之「代理教師代表」參與校務會議,或開放符合一定聘期及全時服務條件之代理教師參與教師代表選舉及被選舉,使其具有正式且制度化的意見表達管道。
四、訂定全國一致或明確之基本規範,避免代理教師是否得參與、提案、表決或擔任代表,因不同縣市、不同學校而產生差異。
本提議並非要求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所有權利、聘任制度及法律地位上一律相同,而是希望政府正視教育現場人力結構已經改變,在「權利與義務衡平」及「校園民主參與」原則下,給予實際承擔校務工作的代理教師合理的參與機會。
代理教師目前已是許多國民中小學不可或缺的教育人力。他們與正式教師共同面對學生、家長及教學現場,也必須遵守學校各項規定、配合校務推動,部分代理教師甚至擔任導師或兼任行政工作。
然而,如果一名代理教師可以承擔班級經營、學生安全、教學品質及行政工作的責任,卻在討論與這些工作密切相關的校務會議中缺乏正式的代表與表達管道,容易形成「承擔義務,卻缺乏相應參與權」的制度落差。
保障代理教師合理參與校務會議,預期可產生以下正面影響:
一、增加教育現場不同身分工作者的意見表達管道,使校務決策更能反映實際教學現場。
二、提升代理教師對學校的認同感與參與感,降低「只是暫時人力」的疏離感,有助於校務穩定及團隊合作。
三、讓校務會議納入更多第一線教學經驗,使涉及課程、學生輔導、班級經營及校園事務的決策更加完整。
四、建立明確一致的制度,可降低各校對代理教師是否具有校務會議參與資格的爭議,避免因學校不同而產生不同標準。
五、落實權利與義務衡平。當制度要求代理教師共同承擔教育責任時,也應思考如何提供與其責任相稱的意見表達及校務參與機會。
給代理教師一個席次,不代表削弱正式教師、職工或家長的權利;相反地,是讓校務會議更完整地聽見教育現場不同角色的聲音。
教育現場需要代理教師承擔責任,也應讓代理教師有機會參與影響自己的校務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