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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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歷鑑定之目的在於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不論是否經過核准,失學且默默自學之學生都應該有自己選擇報考年齡之資格。
每個人的情況與能力不一,不該以年齡限制無經核准之失讓學自學生報考高中學歷證明的權利。
經核准自學生可以滿18就報考,為何滿18、未滿20無經核准之失學自學生卻必須多等待一段時間?
願意自學之失學學生,且有想升學想法、有能通過鑑定實力之學生應有同樣滿18歲即可報考的資格。
如此一來無經核准之失學自學生也可滿18歲就報考,不需要等到20歲才能報考。
對無經核准與經核准之失學自學生雙方都很公平,且也能達到高中同等學歷鑑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