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本案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由交通部及本部共同主辦,本部於112年2月4日會同參加交通部召開視訊會議聽取提案人訴求。
二、續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分別於112年2月16日、112年3月17日、112年4月28日及112年5月12日召開4次工作會議討論。
三、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其中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工程、教育、監理、執法4面向,提出19項行動方案,中央與地方將攜手合作改善行人交通安全,本部將配合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持續推動,本議題將不召開協作會議。
研商辦理情形
有關訴求一-國家包括但不限於《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強制性落實。不分都市郊區、不分中央或地方等任何道路,都應有行人安全通行環境,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實體阻隔的人行道、科學性提升路口視野等等:
一、國內道路主要區分為公路系統及市區道路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為交通部及本部。關於市區道路部分,本部訂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詳細工程內容另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作為市區道路工程興建準則。至於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工程設計,係依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規範」辦理。
二、本部一直致力於城市人本交通改造,為具體落實人本交通理念,107年修訂「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以下簡稱人本手冊),乃以市區道路設計法規為藍本,融入實務上工程設計原則與優化設計,並收錄國內外設計案例及圖說,提供第一線設計者參考。為提倡新的人本道路設計理念,翻轉過去「以車為本」的道路規劃思維,針對「人本手冊」須立即推動與普遍應用部分,已納入110年8月11日及111年2月10日上開設計標準及設計規範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均應留設人行道。
(二)縮減公車專用道及慢車道寬度,供增設或擴大行人通行空間。
(三)路側停車以停車彎型式設於公共設施帶內。
(四)增訂人行道上原則不劃機車格位;若允許機車停放於人行道上,於人行道上劃設停車格後,供行人通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
三、另提案人關心之非實體阻隔的人行道(標線型人行道)、庇護島及增加設計參考圖示等建議,本部刻正辦理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參採情形
有關提案人關切建構人本環境,本部將持續滾動檢討設計法規,並向行政院爭取相關計畫經費,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市區人行環境建設。
後續推動規劃
一、本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以人口密集地區的學校、公園、交通場站、醫療院所等為中心,擇定距離其300公尺以內的範圍為原則,輔導地方推動人行及車行空間改造示範區。
二、為提升行人通行安全,本部將蒐集各界意見,檢討研議修訂市區道路條例,以建構市區人本環境。
三、有關未來交通部提出之交通政策,涉及本部業務部分,將配合落實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