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nd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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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目前亂停車在私人停車位無法可罰,導致原停車位的主人權益受損,希望可以提議修法:
若佔據私人停車位的車沒有留下電話,導致停車位的主人無法聯繫通知移車,且請警察聯繫而聯絡不到者,可以請警察到現場,協助停車位的主人進行蒐證,且賦予拖吊的權益來保障停車位的主人。
若是停在私人停車位的車有留下電話號碼,但經聯繫後不出現,或是聯繫不到者,同樣可請警察聯繫。而聯絡不到者,可以請警察到現場,協助停車位的主人進行蒐證,且賦予拖吊的權益來保障停車位的主人。
在停車位的主人通知警察到現場進行拖吊時,須先證明自己有停車位的所有權,才可以請警察協助蒐證進行拖吊。
若成功修改此規則,將可保障私人停車位的所有人的權益,否則有些人一停就是好幾天,也聯繫不到人,導致停車位的所有人有可能在有付出的情況下還需要另外尋找停車位。有時候亂停車的車主還會更兇,對通知移車的人嗆聲,甚至於威脅恐嚇。
所以在有警察進行蒐證時,不用再由停車位的所有人自行舉證來提告求償,可以立即性的保障停車位所有人的權益,由警察聯繫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