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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等不符循環經濟之末端處理設施,不該享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獎勵措施。

提議者 HHL

已附議328 (尚餘46日)

尚須467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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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2-19
檢核
2025-02-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焚化爐等不符循環經濟之末端處理設施,不該享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獎勵措施。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核心問題】

目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焚化爐、掩埋場等「末端」垃圾處理設施納入獎勵範圍,但這與政府推動「零廢棄、循環經濟」的政策方向矛盾。這些設施不僅不環保,且因垃圾處理費高漲,本身已具備高度商業誘因,無需額外獎勵;即使政府認為有必要蓋焚化爐,也該由污染者(垃圾產生者)付費不該給予補貼或減稅


【提議內容】

政府應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排除不符合現行施政方向(淨零12項關鍵戰略之「資源循環零廢棄」)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如焚化/燃料化與掩埋等末端處理設施,不讓這些設施的興建營運享有國家的補貼與減稅優惠,否則等同鼓勵製造垃圾、鼓勵排放污染、鼓勵破壞資源、鼓勵線性經濟(從搖籃到墳墓),還使國庫大失血!政府更該鼓勵的是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措施/設施,而非興建耗時、緩不濟急的焚化爐等末端處理設施;何況焚化與掩埋等業者個個荷包滿滿、寡佔暴利,根本不需鼓勵!


【理由說明】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於2000年立法,旨在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興建與營運,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而得適用促參法的公共建設範圍,則由負責規劃推動各類公共建設的各中央部會(下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

  2. 財政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中指出,促參法提供多項獎勵措施,包括:

    • 以公權力協助用地取得與辦理土地變更
    • 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與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 補助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
    • 營運後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 設備/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支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進口設備機具零件得免關稅
    • 減免地價稅與房屋稅等等。


    鑑於上述獎勵措施會「影響政府財政收入」,故財政部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擇

  3. 認定有哪些污染防制設施得適用促參法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環境部,而環境部認定得適用促參法的設施(參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在廢棄物清理方面為:

    • 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ㄧ億元以上者」;
    • 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實施之民營垃圾焚化廠,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者。

    依據這樣的範圍認定,焚化廠與掩埋場,都得適用促參法的獎勵措施;但這並不符合財政部規定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4. 首先,從施政重點與優先性來看,環境部的廢棄物管理政策是資源循環零廢棄,近年更高唱循環經濟,而依照零廢棄的廢棄物治理原則焚化與掩埋是必須盡量避免為之的末端處理方式,其中焚化是把資源燒掉,掩埋是埋沒資源,兩者都會衍生二次污染並不符合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要求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循環利用的施政重點;其成本理應由廢棄物產生者付費,根本不應給予獎勵,否則有違「污染者付費」原則,不符《環境基本法》第四條(污染者負責)及第二十八條(污染者付費)的規定。

  5. 至於這些末端處理設施的財源籌措情形與自償性,也非其得以適用促參法的理由。雖然焚化廠的興建經費動輒數十億,即使縣市政府拿不出錢來,民間想要投資者比比皆是。畢竟近年焚化與掩埋處理費用高漲焚化爐與掩埋場的經營者個個荷包滿滿,且垃圾市場為少數業者寡佔,使他們得以藉由調高處理費獲取數以倍計的暴利,沒有促參法的這些獎勵措施,他們也磨刀霍霍爭取這塊大餅。故興建計畫的自償性高,財源籌措無虞、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短,根本不須促參法的獎勵措施,民間業者就願意投資出錢。

  6. 至於公共建設迫切性,或許多數大眾以為現在有近50-100座垃圾山,垃圾危機緊迫,需要趕緊設置焚化爐,但:

    • 我國並不缺焚化爐,而是缺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的有效措施
    • 焚化爐興建需時五、六年,面對垃圾無足夠去處的問題其實是緩不祭急,反而若各級政府帶動社會大眾力行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可在短時間內降低垃圾焚化量,讓既有焚化廠空出量能處理堆置垃圾!彰化縣府2024年下半年大力推動垃圾破袋稽查,短短幾個月就讓垃圾焚化量減少26%,即為明證;
    • 這些垃圾山是近十年垃圾危機下堆置而成,但這一期間,在政府大力推動與業者相繼爭搶垃圾市場大餅下焚化與燃料化設施量能不僅跟著變得越來越多,且已大幅超出垃圾山量體也遠遠超出這十年來增加的可燃事廢申報產生量。根據環境部統計數據,2023年可燃事廢申報產生量不過較2015年增加了32-46萬噸/年,但這一期間新增及預定新增的焚化/燃料化設施的處理量能,已增加了至少222.22萬噸/年

  7. 至於社會性,焚化與掩埋會抑制源頭減量,造成社會浪費成習,不利於社會往良性發展。在氣候變遷、資源枯竭、生態滅絕、環境污染的多重危機下,其實民眾最殷切需求的,是可達成淨零碳排、資源循環、生態保育等目標的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措施:而廢棄物焚化,會妨礙這些目標的達成。

  8. 最後從國際環境治理潮流來看,焚化也不該是國家鼓勵的對象。在歐盟,即基於焚化是碳密集的處理方式、會抑制廢棄物預防與回收、會讓主事者陷入廢棄物越多越好的心態,已明確將焚化排除於歐盟的五個重要金融制度與機構的財務支援對象之外。這五個金融制度與機構分別是: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公正轉型基金、歐洲區域發展基金與團結基金、復甦及韌性基金、歐洲銀行。以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為例,其認為符合該標準的環保設施只有下列四項:

    • 非有害廢棄物的分類收集與運送;
      生質廢棄物的厭氧醱酵(如廚餘生質能廠)與堆肥;
    • 資源回收 : 分開收集的廢棄物之分類與資源化處理;
    • 掩埋場沼氣收集及其能源利用(沼氣發電或產熱)。


    因此以促參法獎勵焚化爐的興建,也不符合國際永續潮流。

【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環境部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第五條規定,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修正草案,排除焚化爐(含SRF專燒爐)與掩埋場等不符合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重點的末端處理設施,送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後會商內政部,由財政部發布,以確保公共資源投入真正符合永續政策目標。

行政院也應要求所屬機關,檢視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財政獎勵措施,讓納稅人的血汗錢,能花在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上。

利益與影響

  1. 符合政策方向:促參法提供的獎勵措施(土地取得、融資、減稅、補貼等)應導向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前端措施,與國家零廢棄、循環經濟政策一致。

  2. 減少國庫損失:焚化與掩埋業者因垃圾處理費高漲已獲利豐厚,無需再給予減稅或補貼。(以北部一座600噸/日的焚化廠為例,其近年營收保守估計較十年前多出1.65億,若適用促參法的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20%),相較於排除促參法的情況,國庫這五年免稅期,將因此損失1.65億元左右稅收,這還不計其他減稅優惠。故每多一座BOT/BOO焚化廠,國庫就跟著損失數億的稅收,比每年推動源頭減量措施的金額還要龐大。)

  3. 提升財政效益: 國家能有更多的錢用於真正的公共利益,包括推動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循環利用等措施,扶植更具環境效益及長遠發展潛力的環保產業,創造更大價值。

  4. 降低環境風險: 不用國家稅收來幫忙降低焚化爐與掩埋場的設置與營運成本,而是讓污染者(垃圾產生者)依照其垃圾產生量來分攤成本,可讓污染者為其行為付出必要代價,將有利於資源減量與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及其對環境帶來的負擔。

  5. 更環保更健康: 焚化爐會排放有害物質(如戴奧辛、重金屬),掩埋場則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不用國家稅收鼓勵焚化和掩埋,能促使政府和企業更積極推動垃圾減量和回收,讓我們的環境更乾淨,可降低公眾健康風險。

  6. 能與國際接軌:歐盟已經把垃圾焚化排除在永續金融的支援對象外,我們也應該跟進。

綜上所述,本提案將確保公共資源投入真正符合循環經濟的方向,減少環境污染,並推動更有效的垃圾治理方式,讓社會朝向更永續的未來發展。 

執行時間15天
5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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