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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因工作而產生的相關慢性、心理疾病列入勞保的傷病給付內

提議者 shuo

已附議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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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6-01
檢核
2017-06-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8-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其中,傷病給付大多是針對物理性與化學性的傷害,如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說明之職業病的種類(附加檔案),卻未見慢性疾病或因壓力造成的心理疾病。


舉例來說,職業外傷引起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雖然可以申請職業外傷的賠償,但心理的疾病卻沒有保障,若沒痊癒很可能會留下一輩子的陰影,沒辦法正常上下班,因此希望能將因工作產生的心理疾病列入勞保給付中。

許多研究顯示,上大夜班者因為生理時鐘被破壞,較一般人更容易罹患心血管疾病,例如需輪班的護理師、警察都是高風險族群,如果有法律能保障這些需要輪班的工作者,勢必能讓國民的健康更加良好。



利益與影響

能保障從事高風險職業者的身心健康,減少人民治療因職業產生之相關疾病的負擔。

許多因職業外傷引起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患者,因心理疾病之故而無法回到原工作崗位,若能立法保障這些人,勢必能讓他們更快走出陰影,盡快地回到原先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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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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