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塔位墓地與牌位使用權買賣視為租賃,不論佔有與否皆可主張「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價金與管理費應交付信託

提議者 小依

已附議17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29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12-28
檢核
2021-12-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2-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塔位、墓地、牌位是人最後所使用的商品,許多人會事先做好規劃替自己或是家族購買塔位或是墓地、牌位。然而一般民眾對於靈骨塔之買賣不甚了解,殯葬管理條例亦不足以規範或管理相關業者。致使民眾不斷遭受詐騙或是因業者的不當經營而導致消費權益受損。因此本人提議

 

塔位、墓地、牌位之使用權買賣應視為租賃,不論佔有與否皆可主張「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且買賣之價金與管理費應交付信託

 

以下列出建議之事項

1. 依照學者指出,塔位之買賣契約本質含有租賃性質。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然而塔位、牌位、墓地與其他租賃物不同,唯有等人死後才得以佔有,因此將塔位、墓地、牌位之使用權買賣視為租賃之外,並主張「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不論佔有與否。

2. 塔位、墓地、牌位之使用權買賣不屬於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例外情形

3.殯葬業者應將塔位、墓地、牌位使用權買賣之價金與管理之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並且依照使用年限逐年請領,並將此規定納入殯葬管理條例。

 4. 未依照上述第3點交付信託之殯葬業者,不得販售塔位、墓地、牌位使用權。已販售塔位、墓地、牌位使用權之業者,應於立法後兩個月內交付信託,否則使用權人得以優先承購持分之建物或土地

 

利益與影響

過去有許多因靈骨塔所有權人移轉,導致使用權人之權益受損的案例。關鍵在於所有權人移轉時,原本的所有權人並沒有將使用權之價金一同移轉給新的所有權人,因此新的所有權人就會對使用權人加收各種名目之費用,甚至把塔內先人趕出,也是有所耳聞。

 

ㄧ般民眾購買塔位、墓位或牌位與生前契約一樣,購買的是往生之後才會使用到的商品,消費者無法確保販售商品的公司屆時仍會存在,故應與生前契約一樣以法規強制要求業者在收受消費者所預繳之費用後,必須提撥75%的費用交付信託。

 

依照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管理費應設專戶,依照管理辦法專款專用,應受政府機關備查,然而卻一再發生專款被業者擅自挪用之情事,顯然政府機關無法替人民妥善監督,因此應將此費用也交付信託,由殯葬業者每年向信託業者請領費用。

 

針對上述之問題,本人提議塔位、墓地、牌位之使用權買賣應視為租賃,不論佔有與否皆可主張「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且買賣之價金與管理費應交付信託方可確保使用權人之權益,亦減少所有權人移轉後之眾多紛爭

 

6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