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griffin
提案精神:
1、落實漲價歸公、公平、居住正義的精神。
2、短期房屋交易高頻率交易、屯房者、加大課稅比例、專款專用、擴大投入社會住宅建設、補貼弱勢及維運。
3、讓社會住宅租金與市場行情脫勾,比照公告地價的標準與精神出租、而非市價、針對投資/投機客課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課稅,對弱勢及一般民眾更該比照辦理。
4、假借廻歸市場機制的名義、放任投資客炒作,導致人民連房子都租不起,房價漲到百姓買不起、是政府的不作為與失職,居住正義是政府的責任,不是拖捨與恩給。
5、不要再說房地產是火車頭產業這種鬼話來自欺欺人。世界上沒有一個先進國家是靠全民炒房發展起來的,中國的教訓、前車之鑑就在眼前。
6、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設、是百姓稅金投入的建設,帶動的區域發展成果應該是全民共享、不是作為財團建商炒作的工具。
提案內容:
1、同一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持有2戶以上「自用住宅」者,第3戶以上(含第3戶)持有期間在以下區間者,考量購置時、會有整修及相關規費產生,因此不做100%課稅。
註1:不該考慮換房者,住宅不應作為投資商品持有,不該以換房為由套利,換屋者如果是真正自住、就不會有投機套利的心理,期望從中獲利。
註2:非自然人購置,仍應比照辦理
1-5 年脫手者、課80%差價稅
6-10年脫手者、課50%差價稅、
10-20年內脫手者、課25%差價稅、
20年以上脫手者、課10%差價稅、
2、同一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持有2戶以上「自用住宅」者,第2戶後房屋稅、地價稅需以買賣時的實價登錄課稅。
不再以公告地價徵收,同時戶數越多,稅率越高、採累進稅率。
註:非自然人購置仍需比照辦理、如作為內部員工宿舍使用、需提出證明,如違反規則、需補交並罰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持有2戶以上「自用住宅」者,第2戶以後、銀行不得承作購屋貸款、只能以信用貸款放貸,每增加1戶、貸款利率採累進稅率。
4、限制 投資機構、金融、保險業購置「自用住宅」作為投資用途。
5、以上所得,投入社會住宅建設,同時不得以「比照附近租屋行情」為基準,造成社會住宅的租金連弱勢也無法負擔。
6、加大社會住宅的規模、未來社會住宅租金逐年調降、降低自行購屋的誘因及動力。同時取消社會住宅租金逐年調漲、期滿需搬離的不合理規定。
1、落實漲價歸公、公平、居住正義的精神。
2、短期房屋交易高頻率交易、屯房者、加大課稅比例、專款專用、擴大投入社會住宅建設、補貼弱勢及維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