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bril
已附議15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49個附議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兵役法第1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首先僅規定男子需服兵役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並且歧視女性無法如同男性一樣勝任服兵役,又依照憲法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如果排除女性代表不將女性視為國家人民,因此構成對女性歧視,為了爭取女性在服兵役方面的權益與性別平等,因此兵役男女應比照辦理,如因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則可於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中針對差異進行修改
利益與影響:
促進男女平等,並使女性的服兵役權被國家重視,減少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衝突,並增進國家國防利益與軍中兩性互相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