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333
檢核未通過
375減租之耕者有其田之後 , 台灣社會邁入經濟起飛的年代. 經歷8-90年代高度成長. 高度都市化. 帶動人口集中 , 造就市中心龐大的不動產利益. 直到邁入少子化趨勢 , 國際情勢高度連動及人力取代性和貧富懸殊的今日. 不動產依舊不失其為經濟之母的特色. 在商業核心地段 , 其經濟利益更為龐大. 私人持有的因素, 使租賃甲方瞞天喊價,藉以謀取不勞而獲取高額報酬 ,使眾多賴以為生的民生店家相繼關門 , 演變成今日台灣街頭常見的蕭條景象. 古人說 : 既給其魚 , 不若授竿以漁. 今折其竿 , 殺雞取卵 , 豈非本末倒置 , 捨本逐末?
目前政府部門推出實價登錄 , 空屋稅等等研議或執行中的法案並未採用級距制的概念 . 且未帶入租賃收益比例制的概念
雖然比例制恐引發部分人抨擊限制人民發大財的權利 , 但為平衡社會經濟秩序 , 敢請有關部門研議施行租賃收益比例制對房地市場衝擊效應 . 利弊得失後 , 評估法制化的可行性.
1.嚇阻商用不動產的租金惡升 .穩健民生商業發展
2.評估市場後續發展是否造成通貨緊縮導致整體不動產市場(含融資)的負面影響 , 決定實施進度及對象範圍
3.本次研議重點為租賃對象之甲乙方 , 非討論買賣交易之行為 . 鼓勵帶動民生實業基礎 , 實踐有財此有用的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