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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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採用實名制之活動僅得選用退票方案一或方案四
【問題現況與訴求背景】
1.實名制與方案二(購票 3 日內退票)產生制度衝突:
目前許多大型演唱會採用「實名制」以打擊黃牛,但主辦單位同時卻選用「方案二(購票後3 日內退票)」。然而活動往往在開演前數月即售票,消費者在購票3天後若因不可抗力(如生病、事故、行程變動)無法出席,既無法退票,又因實名制限制無法原價轉讓給其他消費者,導致票券直接作廢、損失全額票價。
2.打擊黃牛不應演變成「懲罰守法消費者」與「浪費入場資源」:
消費者因個人因素無法出席,本就願意支付合理的退票手續費(如方案四的 10%~50%)來承擔自身風險。然而,現行制度讓業者能在實名制下採用方案二,僅能在購票後3日內退票,導致消費者因故無法出席時連支付手續費退票的機會都被剝奪。這並非合理的購票風險,而是對守法歌迷的過度懲罰;同時,票券也無法重新釋出,也讓其他真正想入場的民眾失去購票機會,造成多輸局面。
【建議解決方案】
建請文化部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針對採用「實名制」之藝文表演活動,強制限制主辦單位僅得選擇退票方案一或方案四,不得使用方案二及方案三。
具體建議如下:
1.增訂實名制退票專條:
凡售票或入場環節要求核對消費者身分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之實名制活動,業者僅得於退票「方案一」(開演前一定天數退票,最多10日)或「方案四」(級距式退票)中擇一使用。
2.禁止實名制搭配方案二與三:
明確排除實名制活動選用「方案二」(購票後3日內退票)及「方案三」(開演前較長天數,最多20日退票),避免業者透過過短的退票期限,剝奪消費者支付合理手續費辦理退票的權利,導致票券作廢、造成消費者全額損失與席位浪費。
3.建立配套退票釋出機制:
退票產生之票券,主辦單位得以原價重新於官方系統釋出,讓真正有需求的民眾購票,兼顧業者票房與社會大眾權益。
1. 保障守法消費者權益,化解「不退不轉」的消費困境
實名制活動多在開演前數月售票。現行若搭配「購票後3日內退票」,消費者開票3天後若遭遇生病、事故或工作變動等不可抗力,既無法退票,又因實名制無法轉讓給其他消費者,只能眼睜睜看著票券作廢。此提案可給予消費者合理的退票緩衝與救濟管道。
2. 完善「打擊黃牛」政策的配套,提升實名制支持度
實名制本意為打擊黃牛,但若制度設計過於僵化,會讓民眾產生「實名制是在懲罰守法歌迷」的負面印象。提供合理的退票機制,能提升大眾對政府推進實名制政策的認同與配合度。
3. 兼顧業者合理權益,促進二手票源良性循環
選用方案一或方案四,消費者退票仍須支付業者10%~50%不等的手續費,消費者並非未承擔風險;且釋出的退票可重新公開銷售,達到消費者、主辦業者與想購票民眾的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