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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及留任獎金,不受工程機關(單位)之規定限制

提議者 26900

已附議177 (尚餘30日)

尚須482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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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5-13
檢核
2026-05-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壹、查現行各機關之工程人員,主要係以是否任職於「工程機關(單位)」作為「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及「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之適用對象條件,合先敘明。

貳、惟實務上,許多非工程機關、學校單位之基層人員,同樣長期實際辦理公共工程興建(含新建及養護)相關業務,且受限於編制、人力等因素,工程人員恐僅1人或由行政人員兼辦多件公共工程,業務甚至包含了整個採購流程,包括(不限於):計畫預算編列、申請補助、現場調查、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發包、上網招標、訂約、動土、履約管理、施工督導、工程查核、現勘會勘、驗收結算、履約爭議、訴訟、啟用等事項。

參、於各機關學校及各類非工程專責機關,其辦公廳舍、建物、管理設施亦多已年久老舊,惟仍需承擔其重要功能(包含校舍、警消廳舍等重要避難防災建築),近年受天災復舊、耐震補強、拆除重建、年度修繕等相關業務亦暴增,其工程業務質與量、工作壓力、責任及法律風險與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並無明顯差異,並無支給寬濫之虞。

肆、現行制度持續改善工程人員環境下,仍有大量實際辦理工程業務之人員,僅因任職機關未符合「工程機關(單位)」或「50%工程職系員額」等規定,而無法適用表(七)及留任獎金制度,形成明顯同工不同酬情形,也致多數人員離職或轉任工程機關;惟部分符合工程機關(單位)認定之人員,即使未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如業務、採購發包(中心)、管(研)考),仍可能因各工程機關各自依權責認定而適用相關待遇制度,亦恐與制度原意不符。

伍、依現行「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114/4/29)內容,政府明確指出近年工程人員面臨職缺遴補不易、人力流失、工作壓力高及留才困難等問題,並以提高表(七)待遇、增訂留任獎金及提高工程獎金上限作為改善措施,惟現行制度仍以機關性質作為主要限制條件,致使許多真正長期承擔工程業務之基層人員被排除於制度之外,難以真正達成留才目的。

陸、綜上,以下建議:

一、表(七)及留任獎金制度,應以「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事實」作為主要認定標準。

二、取消工程單位須達「50%工程職系員額」限制。

三、允許非工程機關(單位)內實際辦理工程業務人員,經機關核實認定後適用表(七)、留任獎金及工程獎金。

四、建立全國一致之工程業務認定原則,避免各機關認定差異過大。

五、改善基層工程職務長期缺額及留才困境,穩定公共工程執行量能。

利益與影響

建立合理工程待遇制度,避免真正承擔公共工程業務之基層人員成為制度下被遺忘的一群,以利留才攬才,穩定第一線工程人力,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執行時間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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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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