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amo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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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奧運的國光獎金,提供給選手的獎金雖已有提升,但,對優秀選手及教練的獎勵也尚屬不足。
郭台銘先生提倡奧運金牌應給獎一億,也是本著愛才育才之心,不無道理。
為鼓勵及吸引更多優秀選手,建議提高國光獎金額度:
奧運金牌:新台幣三千萬(可改領終身月退)
奧運銀牌: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可改領終身月退)
奧運銅牌:新台幣一千萬(可改領終身月退)
奧運金銀銅牌之教練獎金,也應等比例提升。
奧運4-8名之獎金,可維持不變。
上述獎金額度,應隨物價漲幅,隨奧運屆次而調升。
另外,財稅部宜規劃「企業獎補助奧運得牌選手」之金費,可扣抵企業稅金之相關事宜,以鼓勵企業獎補助奧運得牌選手。
一、鼓勵奧運得牌之選手及教練。
二、保障奧運得牌之選手及教練之退休生活。
三、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運動競技。
四、鼓勵企業獎補助奧運得牌選手。
五、提升國家在國際場合之能見度與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