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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不管懷孕幾周未能來到世上皆不可以醫療廢棄物來處理.以尊重生命

提議者 許世杰

已附議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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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31
檢核
2018-01-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衛生署.凡在醫院死產不管幾周皆需開立證明.內政部修改火化申請的條件.不以死亡證明書.為申請條件.死產證明亦可申請火化

利益與影響

建議衛生署及政府單位.內政部民政司尊重未滿20周的死產或墮胎的小BABY的後事尊嚴..別再以醫療廢棄物來處理.死胎的後續處理以醫療廢棄物處理.實在是不尊重生命的處理方式..畢竟這是一個生命.而不是廢棄物.是悲傷父母心裡的痛.因可比照殯葬相關方式來處理.而與殯葬火化相關的條件.火化不一定要有死亡證明書.應該將死產證明文件亦可申請火化.而不是用廢棄物來處理.實在不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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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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