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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收入不限金額需開立發票

提議者 tsai

已附議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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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3-16
檢核
2021-03-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5-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按規定,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必須開立發票、繳納5%的營業稅,但裝潢、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如果每月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不需開立發票,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須繳1%的營業稅,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

至於有些房東自行貼紅條招攬房客,出租自家的閒置房屋,並非是大規模營業行為,屬於租賃所得,不涉及營業稅問題,應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出租是資本收入,並沒有實質雇傭及產出,應給予修法

全台灣私自出租未報稅為最大宗,且收益時間長,取得成本低,應修法改為每年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必須由代管公司承包租出租,並且由代管公司開立發票,後屋主可以依此發票證明依據申請退稅,任何出租行為,都必須開立發票且依照金額合併申報繳稅。

 

20萬以上可依照原法條修訂,每月改成每年。

 

利益與影響

由租屋代管公司管理並開發票可以避免相關租屋紛爭

 

未來租屋可以施行實價登入實價課稅

 

房東出租金額調高之變動都會被接露

 

弱勢團體或是政策補助者可以憑發票申請補助

 

多數社會補貼看得到用不到,因為租屋市場從未被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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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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