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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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必須開立發票、繳納5%的營業稅,但裝潢、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如果每月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不需開立發票,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須繳1%的營業稅,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
至於有些房東自行貼紅條招攬房客,出租自家的閒置房屋,並非是大規模營業行為,屬於租賃所得,不涉及營業稅問題,應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出租是資本收入,並沒有實質雇傭及產出,應給予修法
全台灣私自出租未報稅為最大宗,且收益時間長,取得成本低,應修法改為每年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必須由代管公司承包租出租,並且由代管公司開立發票,後屋主可以依此發票證明依據申請退稅,任何出租行為,都必須開立發票且依照金額合併申報繳稅。
20萬以上可依照原法條修訂,每月改成每年。
由租屋代管公司管理並開發票可以避免相關租屋紛爭
未來租屋可以施行實價登入實價課稅
房東出租金額調高之變動都會被接露
弱勢團體或是政策補助者可以憑發票申請補助
多數社會補貼看得到用不到,因為租屋市場從未被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