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本
已附議319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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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案原因
1.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現狀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雖規定在性交易專區內不罰,但因地方政府礙於輿論壓力,至今沒有任何一個縣市設立專區。這導致台灣在實質運作上,依舊處於娼嫖皆罰的狀態。在此情況下,性交易活動被迫進入地下化場域,使相關業者在缺乏法律保護的環境中運作,並承擔較高的健康、暴力風險。
2. 性剝削的本質
性交易不該被簡化為你情我願的買賣,在多數情況下,它是掌握經濟優勢的購買者,對生存弱勢者進行的身體與性剥削。背後是根深蒂固的性別與經濟權力不對等。而現行法律無差別地處罰雙方,加上交易需求端在執法上較不易被追蹤,使得執法成本更多的集中在提供端,此風險承擔與法律壓力不均,等於是讓國家機器成為二次加害弱勢者的工具。
3. 與國際先進性平意識接軌
包含瑞典、挪威、法國、加拿大在內的進步國家,早已實施了「北歐模式」,即罰嫖不罰娼。透過對購買者施以處罰,降低需求。
二、 台灣現行制度
1.體制不平等的隱形剝削: 台灣社會一方面在公共法律,如於性平三法上追求進步,但在對待底層或弱勢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時,觀念依然趨於保守。
2.懲罰弱勢,放過資本: 在全面非法化的暗處,性工作者承擔了所有的實體風險,而購買者卻能在消費完後全身而退。這與現代社會所倡導的「性別人格尊嚴與勞動自主」背道而馳。且台灣大多對於嫖客的處罰大多為行政罰,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根本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三、 具體訴求與建議解決方案
1.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廢除對提供性服務者的行政罰與刑事處罰,全面去刑罰化與去行政罰化。同時保留並加重對購買性服務者以及從中獲利之第三方(皮條客、人口販運者)的罰責。
2. 建立輔導與轉職機制
改變過去對性工作者單純裁罰或規訓之作法。建構主動提供、自主選擇的社福網絡,於執法或查緝過程中,編織法制化的轉介流程,將有需求之從業者實質連結至社政、醫療與法律援助體系。針對有意願轉換跑道之從業者提供心理諮商、醫療扶助、受暴庇護以及職業訓練,協助實質脫離經濟困境與性產業。
3. 引入性剝削認知教育
對於被捕的嫖客,除了刑事懲戒,應強制比照酒駕或性騷擾,要求其自費參與性別平等與性剝削危害的認知輔導課程,從根本上減少市場需求,而非僅依賴懲罰。
四、結語
本提案核心並非單一價值判斷,而是回應現行制度法律存在但無法運作的結構性問題。透過重新調整責任配置、強化社會支持系統,以及參考國際需求端治理模式,可望在保障基本人身安全與降低地下化風險之間,建立更具可行性的制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