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法源: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2點規定:「二、 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三)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以下同)260元」。
(三)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待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該基準前經行政院101年8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10039940號函核定。
二、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應依循之程序: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國民小學鐘點費之調整應報行政院核定。
(二)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文略以,行政主管機關於草擬法律時,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
(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按地方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並不得超過90%,如需不受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需報行政院同意。
(五)本案需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凝聚共識,籌妥財源,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歷程:
(一)國民小學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每節260元係依據教育部79年3月30日臺(七九)中字第13647號函轉行政院79年3月16日臺七十九人政肆字第08033號函核定。
(二)教育部前於91年8月5日擬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自91學年度起實施,其中國小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由260元調高為320元。復因縣(市)政府表示財政困難,且全國教師會亦表示在未訂定國小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固定節數授課)等配套措施前,該原則之實施,將嚴重影響教師權益(教師請事病假自付代課鐘點費相形增加),爰經報請行政院同意自92年2月1日起暫緩實施。
(三)另教育部92年12月1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支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教育部於93年8月5日邀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開會研商訂定相關支給標準,經與會人員討論,認為避免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且考量現職教師權益(請假須自付代課鐘點費),決議維持國中每節360元、國小每節260元。復因應全國教師會前揭意見(未訂定國小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固定節數授課】等配套措施之疑義),教育部101年1月20日臺(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採固定節數授課,國小教師可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研商辦理情形
一、衡平性: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節400元(每節課50分鐘;每分鐘8元);國民中學為每節360元(每節課45分鐘;每分鐘8元);國民小學為每節260元(每節課40分鐘;每分鐘6.5元)。爰此,如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同教育階段為考量,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其每分鐘薪酬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標準,較具衡平性。
二、基本工資調整: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校外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如以每週20節、每節260元估算,每月薪給20,800元(20節×260元×4週),不足每月基本工資。
三、歷年調薪幅度:79年度後,軍公教已歷經13次調薪,其軍公教歷年調薪幅度如下:
年度 |
調薪幅度(%) |
年度 |
調薪幅度(%) |
年度 |
調薪幅度(%) |
80 |
13 |
84 |
3 |
88 |
3 |
81 |
6 |
85 |
5 |
90 |
3 |
82 |
6 |
86 |
3 |
94 |
3 |
83 |
8 |
87 |
3 |
100 |
3 |
|
|
|
|
107 |
3 |
四、基本授課時數訂定及財政補助研議: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原經行政院91年10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345號函核定自91學年度(91年8月1日)起生效,惟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財政困難及未訂定國民小學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固定節數授課)等疑義(教師請事病假自付代課鐘點費相形增加),爰經報行政院92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01950號函同意自92年2月1日起暫緩實施。然教育部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採固定節數授課,國小教師可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且教育部研議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增予以補助。
五、經費預估: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如由每小時260元調高至320元,所需經費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內所聘代課教師之經費部分:經估算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小普通班預算內所聘之代課教師(含員額控留及教師因公假、病假需聘任之兼任或代課教師節數),所需提高鐘點費為2億4,398萬6,400元。
(二)課稅配套補助國小教師減授節數經費部分:有關教育部國教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減授節數所需提高鐘點費,因係屬課稅配套措施一環,採全額補助,經費需求數為4億3,188萬6,000元。
(三)總計推動本案所需經費估算為6億7,587萬2,400元。
六、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會議:為評估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教育部國教署以106年9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5448號、106年9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3307號、106年9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2031號及同年月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2644號等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填列「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修正意見調查表」,並於106年10月5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研商「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會議,其會議決議略以:「……(三)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調整為320元案,如中央政府逐年持續全額補助其差額(260元調增為320元之差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致同意調增」。
參採情形
基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衡平性考量(每分鐘薪酬一致性),本案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朝每節調增為320元之方向辦理,惟需籌妥財源,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後續推動規劃
一、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2點規定,國民小學每節260元調增為320元。
二、籌編本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經費6億7,587萬2,400元,並納入預算,俾符合預算法等規定。
三、規劃國民小學每節260元調增為320元生效日期。
四、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