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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未通過
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彈劾立法委員王義川違反宣誓義務及職務倫理,請依法調查審議。
事實與理由:
宣誓義務: 王義川於中華民國第11屆立法委員就職時,依《立法院職務宣誓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公開向國家及人民宣誓:「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違背誓言行為: 然而,王義川近期於國外公開自稱「台灣國立委」,並在個人書面及公開場合填寫「台灣國」作為身分與住址。該行為明顯與其就職宣誓內容不符,構成違背宣誓義務之情事。
影響與倫理責任: 立法委員身為憲政機關成員,其言行代表國家形象,依法應履行對中華民國憲法與國家之忠誠義務。王義川委員公開以非本國身分自稱,易造成社會與國際社會誤解,損害國家體制尊嚴與憲政秩序,亦違反立委應具備之職務倫理與言行標準。
法律依據:
《立法院職務宣誓條例》第2、3、9條
《憲法》第64條、第67條(立法委員應忠於國家及憲法)
《監察法》第15條、第16條(監察院對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調查及彈劾權)
毫無影響,只會少一個不清楚自己屬於哪個國家的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