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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跨國婚姻規定

提議者 凜沁夜羽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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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3-17
檢核不通過
2024-03-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為:

*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由於當夫妻的國籍不同時,情況過於複雜(例如:台灣人與日本人之間的同性婚姻(台灣承認同性婚姻,但日本不承認)、台灣人與日本人之間的四等親婚姻(日本承認四等親的婚姻,但台灣不承認)),這些婚姻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而且每個國家對於同性婚姻與近親婚姻、以及是否允許「當對方的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或近親婚姻」時的跨國同性婚姻與跨國近親婚姻,各國的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到時候兩國的法律會打架,所以在此建議改成這樣的方式:

*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可選擇依夫之本國法或妻之本國法

意思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夫妻雙方均為台灣國籍),結婚時要依照台灣的法律,台灣法律規定為無效的婚姻就是無效,然而,如果夫妻雙方一方為台灣人一方為外國人(夫妻一方為台灣國籍,另一方為外國國籍),結婚時可以選擇依照台灣的法律,或者依照那個外國的法律,只要兩國當中至少有一國的法律准許的婚姻(包含同性婚姻與近親婚姻),就是有效,這樣就可以避免法律打架

利益與影響

避免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跟別國法律打架,例如:

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X國也有對於近親婚姻的類似涉外民事法律:國人與未承認四等親婚姻國家人士四等親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13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四等親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近親婚姻關係,應認可在X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693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卻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如果台灣人跟X國的人剛好有四等親關係,又在X國登記結婚,那兩國的涉外民事法律不就打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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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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