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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五萬名逃逸外勞,縮短逃逸造成的照護空窗期,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保障失能、失智者的受照護權及人權

提議者 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

已附議523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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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8-04
檢核
2021-08-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1-09-24
回應階段
2021-10-01
回應階段
2022-02-11
回應階段
2022-02-21
回應階段
2022-04-22
回應階段
2022-04-27
回應階段
2022-07-15
嚴懲五萬名逃逸外勞,縮短逃逸造成的照護空窗期,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保障失能、失智者的受照護權及人權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本案提議重點在於保障「失能者家庭」的「失能」、「失智」病人,合法聘僱家庭看護工卻沒有獲得保障,看護工常因「怠工」、「轉換雇主」、「違背工作契約」、「逃逸」等現象,造成家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嚴重失能。目前台灣逃逸的外勞在黑工市場工作人數多達5.2萬,不僅是「國家安全」問題,無法追蹤逃逸外勞去處,也造成逃逸歪風無法遏止,造成合法雇主、合法仲介、合法移工,受到非法市場的嚴重影響。本案提請積極處理外籍勞工逃逸與失聯問題,並進而提供罰則增加逃逸阻力,提案數個建議,但希望只要有其中一項是您認同的,就覆議,能讓相關單位,進行討論與改進

台灣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是亞洲最高(最少是前幾名),加上給外籍勞工的健保等福利,在亞洲引進外籍勞工市場上是有競爭力的。但目前台灣的現在制度以保護外勞、不保障雇主為主軸。台灣每年累計逃逸、失聯外勞根據移民署統計為5.2萬人(2021),台灣雇主遇到外勞惡意失聯、逃逸不僅申訴無門、毫無保障,權責機關亦往往無法查獲逃逸外勞,直到該失聯外勞自行投案。通常投案都是獲取足夠報酬、決定回國,才自行投案。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外籍勞工失聯,如果移工是家庭看護類型的話,雇主要等滿3個月;如果移工的工作是家庭看護以外的工作(例如家庭幫傭),雇主要等滿6個月,向勞動部申請遞補。暫且不論遞補人力的家庭幫傭或工廠移工,通常申請到家庭看護的家庭,是家裡需要有「病人」需要接受照護。當外勞無故失聯,通常更是惡意遺棄照顧者(受害者),進行逃跑,懲罰「受害者」跟其家屬極不合理。讓這些需要照護人力的病人跟其家庭,已面臨外籍看護討厭後的損失,卻還得被懲罰三個月不能再申請遞補,甚至在某特定期限內失聯者,亦影響合法仲介的經營。但其實逃逸外勞眾多的問題根源不是出在聘僱者或仲介,而是出在外籍勞工、非法仲介、非法聘僱的雇主身上。因此,本案建議:

1、將工廠工及家庭看護工分開管理,並修法限制看護工轉廠工

僅由仲介業自發性避免讓家庭看護工轉成廠工,無相關法條規範並予以限制,造成家庭看護工在長照制度未完善前遞補的勞力缺口出現更大的不足。當工廠大老闆都來家有病人跟老人的雇主家中挖走家庭看護工,更會造成失能家庭更失能。此應將工廠雇主與有照護需求之雇主,分開討論。工廠老闆聘廠工乃為追求利潤,拿巴氏量表的家庭看護雇主,有照護需求,且醫療照護、受照護者的人權,亟需被重視。2021年1-6月,已有2000名家庭看護工,透過洗工的方式,轉到工廠,嚴重造成約2,000名受照護者頓時失去照護人力,影響2,000個家庭甚鉅!

2. 將家庭看護工納入衛福部管理,落實將外籍看護作為補足長照人力不足的方法

家庭看護工與雇主不是典型的勞資關係,家庭看護工(勞方)替老化、行動不變或功能障礙者(受照護者)提供勞務,而雇主往往為受照護者家人(資方)。家庭看護工問題所涉及的不是勞動部專責的勞動業務、勞資關係制度及事務,而是如何透過提供失能家庭持續性照護與社會資源協助,進而提升受照護者權益、保障身心障礙者、解決失能家庭照護問題。建議將有長期照護需求而聘僱的家庭看護工納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司」管理,與廠工、漁工等商業行為下的雇傭關係類別移工做完全區隔,正視外籍家庭看護工為長期照護體系中無可取代的勞動人口,將其納入政策規劃,重新檢視外籍看護的工作轉換、照護技能,讓外籍看護工在有效管理制度中,成為長期照護體系下的一環,進而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與老人的權益與人權 (張姮燕,2021)。

3. 增加線上舉報系統讓雇主12小時失聯即可線上或是App 通報移民署

雇主遇到直接進入通報系統,幫助警方或權責單位緝查。根據目前法失聯外勞,在失去聯繫、逃逸的第一到三天失聯期,可以第一次通報,接著再行等待三天通報再正式通報確認失聯。如此一來加上若遇國定例假日,逃逸日期將累積七天以上。台灣生活一日圈的便利下,三天時間太長。另若每三天聯繫雇主一次,即可規避失聯的通報,制度已出現漏洞,應予以解決。

4、廢止外籍勞工逃逸懲戒「家庭看護工」雇主三個月空窗期,無法遞補的規定

修正「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失聯,限制雇主三個月不得再聘請遞補的限制,尤其是「照護病人」工作的家庭看護工部分。引進來照顧老弱病殘的勞動力,逃逸後,失能家庭,「空窗一天都是問題」,更何況是現有的三個月!又如現在新冠肺炎的疫情,引進外勞更困難,若最近逃逸的外勞仍舊有近兩千名,這其中又有一半是家庭看護工,亦即有一千個家庭,先得三個月不得申請遞補,得用各種方式來尋求照顧人力,接著再尋求國內移工(這個又是另一個大問題,因為缺工,不管多不適任的外勞都可以轉換)的幾個禮拜,再接著進行國外媒合。這樣總共最少會是半年的空窗期。

5、積極的取締逃逸外勞

目前市場逃逸外勞沒抓到的有52,000人次,這些人都在非法市場工作,會是社會問題、公共健康的隱憂,因為他們既沒健保,也沒工作證,但薪資較合法高,也影響到本勞的工作機會。每個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皆有手機。逃逸、失聯外勞,形同台灣非法勞工造成的社會安全破口。想像每年有五萬個不應該在台灣的外籍人士,違反法律的滯留在台,甚至非法工作。不用繳稅、沒有罰責,更造成像此次新冠肺炎非法看護或外勞造成的防疫破口,因此有必要「將社會安全設置在個人隱私之上」。建議規範每個外籍看護工在台工作,必須以其真實身分申請手機門號,必須是能追蹤其電話發話的系統,也能追蹤其行蹤,一旦發生逃逸跟失聯的狀況,再啟動其追蹤行蹤的功能。如同現在的細胞簡訊一樣,一般民眾或是公權力執行單位(如警察、移民署)附近出現逃逸、失聯外勞,手機APP 可以通知,並進行舉報。

6、外籍勞工失聯尋獲或其自首後,應面臨罰款、刑責

外籍勞工逃逸失聯,尤其是遺棄受照顧者之意圖及行為構成傷害者,應面臨罰款、刑責後方得遣送回國。故其工作期間不得將薪資悉數匯出台灣,避免外籍勞工到案後,皆以財務狀況為由規避所有該付之責任。此建議參考新加坡的規定,依照法規,其有非法工作、非法居留等違法事由,該移工必須面臨罰款、刑責後,方得遣送回國。並限制其未來再度來台工作之機會。

7、建立雇主回饋外籍勞工表現系統

若外勞不符合需求,或是有其他必須資遣的規定時,雇主送外傭回去後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回饋系統,而這回饋會送到各仲介以及外勞雇主上,未來有雇主都會看到這份回饋。建議若有不適任外籍勞工,在遣送回去後,此機制必須建立,作為雙向評估。當外籍勞工可以選擇更換雇主,雇主也必須有同樣的機制,保障自己。

8、雇主得停聘不合格之外籍勞工並將其遣送回國

當有外籍勞工威脅更換雇主、逃跑威脅仲介或雇主之事由時,得由權責單位偕同建立評估、輔導機制,若輔導失效,即由雇主進行下一個外傭的引進,並將不合格之外籍勞工遣送回國後,不得再來台工作。此可以保障雇主權利,並減少外籍勞工以逃跑作為解決方式的後果。

參考資料:

1. 張姮燕,2021,解洗工問題,將外籍看護納衛福部,蘋果日報: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208/SCWMM7UL6FBBVF7R4CAN7GJFVM/

2. 新加坡外籍勞工管理制度 a. https://www.mom.gov.sg/passes-and-permits/work-permit-for-foreign-domestic-worker/notify-mom-of-changes ; b. https://www.mom.gov.sg/faq/work-permit-for-fdw/what-will-happen-to-my-missing-fdw-when-her-work-permit-is-cancelled

 

利益與影響

我國對外籍勞工的保障,已經限制住雇主許多權益。但無限上綱保障外籍勞工,會使得他們隨時可以逃逸(從失聯勞工數目可得知肯定有動機跟好的報酬促使他們成為非法),也使得雇主在管理外籍勞工,非常困難。又比如我們奉公守法的雇主,也難抵非法仲介對外籍勞工的誘惑,以及供需不平衡造成外籍勞工逃逸的動機,完全沒有保障。

因此,在聘僱前的資料送審期間不在此案討論之列,但聘僱後到離職前,尚可透過此案所提的機制,防止眾多逃逸、失聯外勞的案例。畢竟每年失聯外勞五萬名,並非小數目,也絕對是國家安全的破口。若這些移工發生健康問題、刑事案件,都將是台灣社會的重大負擔。

另外,建立外勞不符合需求,或是有其他必須資遣的規定時的評估機制,可以保障優量雇主的權益。若雇主在外傭服務期滿或中途得中斷合約等條件構成後,外籍勞工回國或離職後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回饋系統,而這回饋會送到各仲介以及外勞雇主上,未來有雇主都會看到這份回饋。建議若有不適任外籍勞工,在遣送回去後,此機制必須建立,作為雙向評估。當外籍勞工可以選擇更換雇主,雇主也必須有同樣的機制,保障自己。

當然更重要的是,此案提議能更積極有效的取締逃逸外勞,而非被動等逃逸外勞在路上被警方或權責單位查獲,或是等其獲利了結後自行投案。透過科技追蹤外籍勞工軌跡,自可防止非法居留、非法工作之違法行為,並在如此新冠肺炎的疫情時,亦可避免逃逸外勞的防疫破洞,畢竟每個外勞在台灣都有手機,不可能追蹤不到,要不要有所作為而已。國家安全、人民安全,與個人隱私應有所取決,而追蹤軌跡將只在違法事實發生後,由權責單位開啟。

以上各提案,更建議政府相關制度不應以懲罰雇主和仲介為立意,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因為有具體需要才能引進外籍勞工來台,尤其是家庭看護工。當政府保障外籍勞工,極力倡導1995專線時,必須考量到雇主端的需求與保障。畢竟,雇主每個月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也為了聘僱外籍勞工造成台灣勞工就業市場緊縮作為彌補,但目前法規,都以保障外籍勞工為方向,實應予以修正。此提案將能保障優良雇主,不違法聘僱非法外勞等守法人民的權益。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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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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