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Z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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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毒品犯罪對社會危害深遠,尤以主謀者罪責最重,卻常藉「認罪協商」、「供出共犯」方式獲減刑甚至假釋,引發社會極大不滿。毒品主謀往往擁龐大犯罪獲利,司法亦難完全追繳,一旦出獄易東山再起。
本案主張修法,明訂凡為毒品走私、製造、販售之策劃與出資主嫌,不得適用刑法減刑、緩刑與假釋規定,且建立明確定義及排除條件,強化嚇阻力。藉此斬斷毒品犯罪源頭,杜絕黑金反撲,還社會乾淨環境,守護青年健康。
台灣毒品犯罪近年持續上升,根據內政部統計,2023年毒品查緝案件高達 36,435 件,查獲毒品總量逾 15,978 公斤,並有多起重大毒品案主嫌因「認罪」、「供出共犯」等方式,獲得不成比例的刑期減輕,社會觀感極差。
以2023年破獲的史上最大宗毒品走私案為例,主嫌李建良走私1.2噸安非他命與K他命,市值達23億元,卻因配合辦案,從一審無期徒刑改判為17年徒刑,引發輿論譁然。
毒品犯罪具高度暴利與復犯特性,主嫌多持有大量資金、關係網絡與洗錢管道,即便刑滿出獄亦能迅速重建勢力,造成防毒成效落空。
目前我國法令對於毒品主謀減刑、緩刑、假釋無明確限制,形成打擊不力的破口。唯有立法明訂重大毒品主謀不得適用減刑與假釋,並設資產追繳與定義標準,才能真正從制度上瓦解供毒主體。
一、修法明訂重大毒品主謀不得減刑或緩刑:
針對涉及毒品走私、製造、販賣等第二級以上毒品之策劃、出資或指揮主嫌,除非查扣犯罪所得九成以上,且實質瓦解犯罪集團,否則不得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與第74條(緩刑)。
二、排除假釋適用:
對屬毒品犯罪核心策劃者者,應排除刑法第77條之假釋適用,強化服刑效果與社會警訊。
三、建立主謀法律定義:
明確界定「主謀」為組織、指揮三人以上犯罪、提供運輸資金管道者、或涉案毒品總值逾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避免法律適用模糊。
四、加強資產追繳與監控:
修法要求毒品主嫌刑後財產持續監控與溯源查核,防止鉅額毒資潛逃海外或回流黑市。
🔶 實施效益:
打破談判式正義對毒品主謀的庇護;
建立主嫌責任高於使用者的法律結構;
有效阻斷毒品犯罪組織重建機會;
提升社會對司法正義與國家反毒決心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