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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或公營機關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等年終獎金於離職後應依服務月份比例發放。

提議者 影子

已附議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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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2-05
檢核
2018-02-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4-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現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因各項原因聘僱短期或長期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等,然因聘僱或代理原因消失,致這些人員無法領到年終,實有損為政府及公營單位服務人員之權益;且人員編制時,即有編列相關經費,卻因任職未到12月份,所以無法領取,故此提案。

2.政府向來推展人民福祉,要求老闆對員工應該寬待,惟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代理人員、臨時人員雖支持者政府及事業機關運作,卻因各項原因而無法領取其勞務獎勵;既要求上述人員配合政府或機關運作,卻未善盡照顧之責,著實遺憾。是以,政府及機關既然要求民營事業照顧員工,是否應以身作則,照顧上述人員,俾利政策推行。

利益與影響

利益與影響:

1.各機關聘僱短期或長期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等,可使民眾提高爭取意願,並有樂於服務之意向,可供機關選擇良好人才服務,降低某些艱難機關招不到人的問題。

2.短期或長期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等之薪資、獎金皆屬原編制編列預算內,並無額外預算之花費,亦能鼓勵上述人員積極補習、參與國家考試,提供國家更有經驗之公務人員服務。

3.年終所得之獎勵,亦會提供相關消費刺激,促進經濟繁榮、安定社會生活。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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