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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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關於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規定。
(二)於民法繼承篇中增訂公益豁免條款,保障遺囑人捐贈慈善團體之遺願。
(一)
依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鑒於現今社會重組家庭甚多,出現許多「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但許多從未見過、照顧、幫助,卻在遺囑人死亡時才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實與現今民事案件中尊重當事人之「自由處分主義」相扞格。
以最近發生藝人陳松勇亡故,欲將遺產部分分給照顧他的外籍看護,沒想到他的兄弟卻跳出來欲主張其權利,如果陳松勇地下有知,我想這也是他所不樂見的。
很多人認為,「我自己賺的錢,想給誰,為何我不能完全做主?」本來就應該尊重活者的人遺囑意思而定(只要能證明遺囑沒造假即可)」。沒想到卻因為過時的條文「特留分保障」,完完全全剝奪遺囑人生前意思表示,無異是因為「死人不會說話」,擺明欺負已經過世的人?讓這些受特留分保障的親屬間開啟無止境的訴訟紛爭,也增加家事法院的案件負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如果兄弟姊妹真的對於遺囑人有照顧,遺囑人自然會留下遺產給他們,何須用特留分硬性規定。
(二)
又鑒於現今社會不婚族越來越多,許多人在年老時父母早已不再,想將所有財產全數捐給慈善團體的念頭,卻因上述特留分之保障,無法達成遺囑人身前遺願,造成遺囑人終身遺憾。
個人認為,慈善團體的存在,減輕了政府對於社會福利的負擔,實屬「公益」性質,而特留分對於兄弟姊妹的之保障,應屬「私益」,如果遺囑人有意願將全數財產捐給慈善團體,因屬公益大於私益,政府應該積極鼓勵這樣的行為,而不應該剝奪這樣的美意,所以希望能在民法繼承篇中,增訂公益條款來免除特留分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