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鴻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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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一般員警都會拍照存證,也會用測距滾輪,依照SOP製作交通事故研判表,不過如果車禍是發生在超商、百貨公司、賣場或是公有的停車場,警方就算到場也無法依交通處罰條例對肇事者開單,因為這些地方都不是「既成道路」!
▲若車禍地點非「既成道路」,連警察也無法開單。
員警到達車禍現場立刻拍照存證,也拿起測距滾輪開始測量,依據SOP動起來好製作交通事故研判表,但這景象若是換作在私人停車場,就算是百萬雙B轎車被撞了,可能也看不到。
▲雖不適用道交條例,但可提告民事求償。
換個場景,在百貨公司停車場,男子喝得爛醉還撞壞消防設備,員警來了卻無法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開罰;就連超商停車場內發生擦撞,同樣也不能用交通處罰條例,因為超商、百貨公司、私人收費和公有停車場都不屬於「既成道路」,不適用交通法規。
提議:修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把定義為停車場的場所納入涵蓋範圍,發生行車事故時警方得以介入處理
利益:保障人民的財產可以更大的得到保障,例如在停車場停的車被撞了,可以由警方做處理,又如在大樓的停車場內停車格被人佔用也可以報警開單拖吊,這樣也省去了要民事訴訟,進而節省了司法資源,
影響:對警察而言工作或許會增加,但可以減少法院的負擔,在一般人民的財產及權利上可以得到多一層的保障,也可以少許的增加人民守法守德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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