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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時之政見視為候選人與選舉人之期約契約

提議者 陳慶順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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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4
檢核不通過
2017-11-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請行政院提案送交立法院修法,候選人於競選公報上或公辦政見發表會上發布之政見,當選任職期滿或自行離職後,非有不可抗拒之理由而又未能全部兌現者,應視為業務詐欺,判刑定讞後除追討其任職期間因該職務請領之所有費用(不當利益所得)外,尚須因其利用騙術詐取該職位之尸位素餐、而導致此期間阻礙國家發展及耽誤人民追求幸福之損失,科處上述不當利益500倍之罰款作為補償。並於選罷法規定往後該人若再參選任何公職,不得再發布任何政見,並於公報之政見欄詳列之前跳票詳細記錄。

利益與影響

保障選舉人不會受騙,實現代議政治之精神,公僕或民意代表確實為人民心中意願之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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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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